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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厦门市金融局开展交易场所检查,公布交易场所名单及检查内容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辖内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暨涉众型金融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

市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厦门市涉众型经济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38号)以及《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厦金融办〔2016〕88号)等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0年辖内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暨涉众型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排查)对象

本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场所。结合双随机抽查机制,抽选53家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

二、检查(排查)范围

各地方金融组织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上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根据需要可往前追溯),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账簿、凭证报表、内控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

三、检查(排查)主要内容

(一)典当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

册资本行为、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信用贷款、账外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是否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发放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是否存在暴力催收;当票管理、当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二)融资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内控制度;资产比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计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是否存在暴力催收;客户保证金是否专户管理;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经营资金的来源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账外经营、超范围经营、超区域经营;是否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发放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是否存在暴力催收;是否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按规定比例发放贷款;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等。

(四)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经营资金的来源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内控制度;租赁物及其管理、资产比例、风险资产、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是否存在暴力催收;是否按照规定接入“全国融资租赁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类企业等。

(五)商业保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内控制度;风险资产、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是否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讨债业务等;是否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接入“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类企业等。

(六)地方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无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存在未经中央金融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行为;存量业务是否存在兑付风险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否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存在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是否存在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是否存在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是否存在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是否存在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是否存在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四、检查(排查)方式

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区金融监管部门、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组成检查组,采取现场查阅档案资料、随机抽样核查、约谈中高层及相关人员、召开现场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检查。

五、检查(排查)时间

2020年6月-10月(单家机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六、相关要求

请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为检查人员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指定专门联络人,尽快提供所调阅资料,谈话如实准确,事实确认及时反馈,不得拒绝、拖延、阻碍检查工作。

附件:1.抽检机构名单

2.检查依据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涉及的4家交易场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