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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湖北高院审理现货纠纷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例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鄂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金花,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尹锦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82号。
负责人:刘金山,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付金花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参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参点零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下称建行云集支行)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付金花上诉称,⒈本案属因非法期货交易引起的期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⒉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经营、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而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返还合同款项即保证金,争议标的为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负有支付款项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涉案争议合同属网络电子交易合同,全部交易通过下载杭州参点零公司的电脑客户端或手机客户端后在网上进行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应为上诉人住所地。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建行云集支行通过建行E商通签订有《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客户三方服务协议》,建行云集支行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提供出金、入金、资金划转、监管、保证金扣划等支付结算服务,违反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风险提示》的相关规定,应当与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上诉人主张建行云集支行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需要经过审理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建行云集支行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原审法院以本案主要法律关系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为由,而排除其作为被告建行云集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⒋原裁定在程序上没有保障上诉人对案件的答辩、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杭州参点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付金花在杭州参点零公司处开设交易帐户,并通过该公司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杭交油(原油)、行交沥青等涉案交易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因付金花系以杭州参点零公司所宣称的涉案交易名为“现货交易”,实为未经许可设立期货交易平台,组织并经营“非法期货交易”等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杭州参点零公司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判令杭州参点零公司返还款项1020422.87元,由建行云集支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依据付金花所主张的双方实质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为期货交易纠纷。
付金花在对杭州参点零公司提出相关诉讼主张的同时,另以建行云集支行违法违规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以及出入金等服务,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等为由,要求建行云集支行在本案中对杭州参点零公司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付金花提出的该项诉求系基于其认为建行云集支行在案涉的非法期货交易中应当承担相应的帐户安全保障义务,至于付金花主张的该项连带责任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内容,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故对杭州三点零公司在一审管辖异议时提出的付金花与建行云集支行之间仅为储蓄存款关系,建行云集支行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之一建行云集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西陵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付金花与杭州参点零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应以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据此排除其作为被告建行云集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建行云集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受理的情形下,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俊毅
审判员  王仁祥
审判员  林志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徐涛VX号:574659129
现货平台的性质
 
目前,几乎所有的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会员单位均采用,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做市商、T+0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甚至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符合国务院38号文和2012年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违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定义。因此,任何以“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的此类交易,本质上均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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