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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创环保(300056)索赔征集公告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中创环保(300056)索赔征集公告

一、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截至2017年12月23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违法事实
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厦门证监局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维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本律师正在开展投资者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2016年3月2日到2017年12月23日之前买入中创环保(300056)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索赔的诉讼时效从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

三、索赔依据及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维权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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