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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影投资维权之诉北京融商聚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男,19XX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XXXXX号楼二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642XXX19710313033X,联系电话:1389503XX96、15327446830。代理人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徐涛 
   被告:北京融商聚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二层3222,法定代表人: 王文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FN825,联系电话:13371741531、010-65588586 。 
   第三人: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7号楼一层7A03室,法定代表人:杜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771456D,联系电话: 010-87705088、 010-57573709。 
   第三人:北京宝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7号楼一层7A08室,法定代表人:阮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2TCDXM,联系电话:010-87705088 、010-87705115。 
   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电影《拳皇2019》影视版权认购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0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了被告北京融商聚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发行的电影项目,并签订了电影《拳皇2019》(后改名为“疯狂的拳头”)影视版权认购合同,双方约定:“电影在2019年7月-2019年9月上映”。原告签订协议即支付被告10万元投资款,截止到2021年3月30逾期上映,截止目前,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投资收益,没有收到被告逾期上映承诺的回购款,且被告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情况下私自改变影片名称。经原告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疯狂的拳头》第一出品人为第三人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该项目版权收益应该归第三人所有,被告并无该项目版权收益权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所谓分红,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情况下私自改变影片名称,致使原告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