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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关时效的特殊规定
作者:怀向阳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9日

一年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只是违法了合同的约定,没有有造成瑕疵以外的损害,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瑕疵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二是指如果出售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事先已经声明,则不受该诉讼时效的限制。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年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四年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