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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作者:怀向阳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0日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一个月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个月的除斥期间: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一年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合同法》第75条: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灭。
4、《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年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五年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合同法》第75条: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灭。
十年的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