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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怀向阳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现代社会,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因离婚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因为离婚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情感问题,这背后还包含着财产、债务、孩子抚养等诸多问题。其中,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那么,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呢?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话,还是否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婚姻法》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一般原则。不过立法者也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家庭付出等因素,在立法中有所倾斜:一、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给予帮助,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给予补偿,如:《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三、对无过错方给予赔偿,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四、对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并不是简单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只有存在《婚姻法》第47条的情况时才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其他情况下需要无过错方提出补偿或者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