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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放弃继承应当何时做出才有效
作者:怀向阳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3日
在我国,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人都愿意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对自己的财产和权益做出处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采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和权益。这其中,不少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经常签订一些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包括“互不继承”、“放弃继承权”等内容,对于放弃继承的问题,如果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做出的,其效率当然毋庸置疑;但是在财产的权利人在世的时候签署这样的协议或者声明是否有效呢?这就需要结合我国的《继承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法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做出,而继承开始的时间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被继承人在世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其继承人没有权利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做出任何意思表示。

此外,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还对做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