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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 公司做法是否违法?
作者:怀向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2日
每天加班超过三个小时,公司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知识《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因此贵公司未征得员工同意要求员工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对此不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
法律知识普及:《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中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