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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电信诈骗从犯能取保候审吗?电信诈骗取保候审能判缓刑吗?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电信诈骗从犯能取保候审吗?电信诈骗取保候审能判缓刑吗?专业电信诈骗律师解读
电信诈骗从犯能取保候审吗?电信诈骗从犯能判缓刑吗?电信诈骗主犯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后能判缓刑吗?电信诈骗性质不恶劣退赃赔钱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能判缓刑吗?
我经常遇到咨询这些问题,就简单总结我遇到的电信诈骗案件,我将电信诈骗案件取保候审知识总结如下:
电信诈骗金额在3万以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电信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大,但也有办理成功的可能,电信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更大,除非特殊情况和身体健康原因,不可能取保候审,具体总结如下如下:
1)电信诈骗案件,如果是团伙作案,有在逃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一般不给办理取保候审。
2)诈骗团伙人数少,并且各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公安机关控制,录完口供的情况下,一下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1、电信诈骗金额3000元以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电信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电信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从犯或胁从犯并且退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嫌电信诈骗被取保候审后能判缓刑吗?
取保候审,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关键在于罪名是否成立 ,诈骗金额是否降低,情节是否不严重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还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但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认为自己没事了,不重视开庭,结果最终被法院判了实刑,并且自2016年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案件慎用缓刑,所以即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要以专业的思维,将取保候审的成果巩固住,下面就说一下,如何巩固住取保候审的成果。
很多朋友给我打电话咨询,说某某亲戚某某朋友电信诈骗被抓了,问我作为专业的电信诈骗罪律师怎么办,说一个大约的诈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有指控诈骗一百万判2年的,也有指控诈骗三万判8年的,还有指控诈骗240万最后法院没法定电信诈骗,最后定毁灭证据罪、非法经营罪的。电信诈骗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属性和特有的特点,很多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把人抓了,查了一个诈骗金额,到了法院证据不足根本就判不了,很多案件公安机关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所以我们电信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电信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在会议上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电信诈骗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有看不明白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深入研究电信诈骗案件,这个领域太需要专业的知识。
 
以诈骗数额为标准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在20161219日以前,全国各个省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自己省的量刑标准,20161219日开始,全国实行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诈骗定罪的标准全国统一定为3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
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电信诈骗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诈骗案件的律师专业办案经验指导
 
电信诈骗现在是人人喊打,很少有人去研究如何保护这些诈骗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很多电信诈骗的嫌疑人被错抓错判重判,有的从犯被认定成了主犯,有的原本判缓刑的判了实刑,有的判三年的被判了五年,判五年的被判了十年,在当前社会对电信诈骗人人喊打的背景下,没有人为这些犯罪嫌疑人真心的说话,还有很多电信诈骗的参与人合法的财产被当成了赃款没收,导致很多家庭身心遭受巨大摧残,我遇到很多电信诈骗的嫌疑人,他们都是生活所迫,一时糊涂才走上电信诈骗这条错误道路,还有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才迫不得已干了这一行,只要电信诈骗被抓了,就任人宰割了,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说判几年就是几年,这是严重践踏人权的。我以前写过很多文章介绍电信诈骗的律师辩护经验,因为有人说我传授犯罪方法我都删除了,可是最近我遇到很多电信诈骗的二审案件,发现很多案件在侦查和一审时律师的作用都没有发挥,原本从犯没有争取到,数额也没有降下来,应该轻判的被重判了,不是赃款的合法财产也被当做赃款没收了,我很痛心,这才下定决心写这篇文章。
  
   我呼吁更多的律师来研究专业的电信诈骗知识,来真心的为他们辩护,减轻罪责,让他们尽快的回归社会,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社会财富,重判他们不是目的,毕竟刑罚判刑的目的不是毁灭。
 
              
律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专业化
   
很多律师对电信诈骗知识一窍不通,亲戚朋友介绍来了案子就想接,就想挣这一份律师费,结果接下来对案件知识一窍不通,临时抱佛脚,从网上查一下相关知识就上台辩护,结果就是走走过场,耽误了辩护的最佳时机,电信诈骗涉及到电信通讯、计算机软件、大电子数据恢复、信令编码、voip技术、vos软件、服务器等专业知识,不是靠突击就能掌握的。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律师非常有名气、非常出名著名,但是他们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个新兴罪名的知识根本不懂,不专业,就像一个人得了皮肤病,却去找牙医看病,看好的希望渺茫。我在贵州毕节办理过一起电信诈骗,我在说我的辩护观点时,一位很有名望的律师没有听懂,他问我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将诈骗来的钱全部都买游戏币呢,这位律师40多岁,不会玩网游,也不知道游戏币如何兑换成钱,更不知道银商是什么意思,我跟他解释了半天他也没听明白,在泉州有个电信诈骗案,被告人请了北京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师,结果这个老律师连百度网盘是什么都不知道,对网关日志和语音数据包也是一问三不知,还有在成都有一次,一位老律师不知道什么是网络电话,不知道什么是IP地址,对硬盘中恢复的数据全部认可,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硬盘中的数据恢复原理是什么、是如何恢复的。
 
    专业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一定要熟悉网络技术,要对VOIP技术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要了解全透转及其功能的实现原理、VOS系统软件的平台应用版本及功能、七号信令编码倒查及原理、网络即时通讯软件(QQSKYPE、微信等)的功能及实现方式,服务器、网关日志、CDR电子话单等专业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语音数据包的读取等内容。
 
 
              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三大基本方向
 
1、无罪辩护。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对于有条件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不能放弃无罪辩护,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为什么判不了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多人在遇到电信诈骗转钱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是能推就推,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愿意给立案,因为立案了破不了案,一是办案经费和人手有限,二是电信诈骗基本都是跨区域作案,有的诈骗窝点在台湾、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我去年遇到的十几起电信诈骗案,诈骗窝点在国内的只有4起,还有3起的诈骗窝点在非洲肯尼亚,三是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有限,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很多电子证据都消失了,鉴于电信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一张电话卡用几天就换,一张银行卡转一笔就扔,或者用架构的网络平台透号拨打,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曾经打过多少诈骗电话、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
 
此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一般存在分工协作,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电话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是非常难的,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电信诈骗无罪辩护的技巧,有一双火眼金睛。
 
统计我从2010年到现在遇到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共抓获571名嫌疑人,刑拘312人,批捕247人,最终大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在检察院阶段撤案了,被起诉到法院的172人,最终被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的只有99人。
 
 
    2、罪轻辩护。
1)降低数额。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我发现一个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记不清自己拨打了多少次电话,骗过多少人,骗过多少钱。很多案件依赖ip地址,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客观证据可以证实诈骗窝点给被害人打过电话,但具体是谁打的电话则很难查清,那这一笔诈骗数额改算到谁的头上?我在办案中还遇到这样一种情节:李某通过应聘刚进入诈骗团伙第三天就接到一个被害人打来的电话,他担心自己技巧不过关被被害人识破骗局,就将电话给了同事周某,周某和被害人通完电话后,被害人就给诈骗团伙转账43万,那这43万诈骗数额算谁的头上?此外电信诈骗受骗对象众多,导致难以寻获所有的被害人,存在着较大的黑数
很多电信诈骗的案子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各个嫌疑人之间口供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在甘肃芦某团伙诈骗案中,芦某说团伙共诈骗了91万左右,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冯某说诈骗数额是230多万,黄某说诈骗数额是190万,在办案人员只在现场搜查到17张银行卡,银行流水只证明汇入款项103万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呢?很多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防止被公安盆友说我传递犯罪方法,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
律师必须要将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操盘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存储的历史账单信息对比分析,分析诈骗窝点与操盘手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金额(可与口供证词印证),很多律师嫌麻烦,不去仔细核对,在武汉金某诈骗案中,一审认定金某诈骗数额864万,二审经律师仔细核对,推翻了314万,最终二审该判诈骗数额为550万。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在辽宁张某电信诈骗案中,张某自己都记不清自己到底打过多少次电话,记不清自己到底诈骗过多少钱财,他在口供里供述自己共诈骗过1300多万,后来律师仔细审阅每一笔银行流水,发现有证据的数额只有700多万,通过庭审的配合,最终让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上妥协,采纳了律师意见
 
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在天津刘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团伙诈骗金额362万,但是其中有80万资金流向一张工商银行卡,但在扣押物品中没有发现这张卡,并且开卡人是江西冯某,刘某对此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持有21张银行卡,但就是找不到这80万资金流入的银行卡被刘某持有。 在西安计谋诈骗案中,案件所涉八十二起诈骗事实,有17笔被骗款项的流入、流出不能与查实的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各张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的购买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提款组王成某取款视频截图关联,部分被骗资金流向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有错误,最终经律师努力,只认定了65起诈骗事实。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在吉林张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参与诈骗131万,经律师努力,最终认定张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42万。
 
 
2)争取从犯。争取给认定为从犯。电信诈骗案一般团伙成员众多。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争取认定成从犯,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诈骗数额,因为主犯要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北京蒋某诈骗案,在一审中蒋某因负责买菜负责冲话费被认定为主犯,要对诈骗团伙所有的诈骗数额758万承担罪责,在二审中,律师努力给他认定成从犯,只需要对他参与诈骗的14万负责,一下了从无期徒刑降低为两年。
 
我在办案中发现,在有的案件中,将一线二线三线的具体诈骗人员错误的认定为主犯,这些一二三线人员,虽然具体实施了诈骗,但分工明确,人员之间交流不多,很多不了解彼此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一定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
 
如何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的认定,需要律师付出很多的努力,这需要我们律师有足够的敏感性和担当。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节,我们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给他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
1)从各被告人加入团伙的原因、时间及在团伙中的生活情况来看,那些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进人团伙,护照身份证被被收、外出被限制,靠团伙核心人员预支的费用生活的,实施诈骗也是遵从核心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的。
2)不掌握获取被害人钱款的指定账户的信息,涉案钱款到账后在短时间内被取走,而取款并不属于被告人的工作范畴的。
3)只负责一个环节,如发工资,考勤,打电话,发短信等,对其他环节其他人不了解的。
4)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如租房子,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安装电话机,取款等的。
 
 
 
    3、改变罪名辩护。
我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嫌疑人构成诈骗罪,但办案机关并不就此放弃指控而是以其他罪名起诉,例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也是我们律师辩护的一个大方向,即将诈骗罪罪名辩护成量刑轻的罪名。因此,我们需要对电信诈骗犯罪可能涉嫌罪名进行梳理,再根据现有事实一一对应,最终得出结论。
   电信诈骗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
  《刑法》
  第266诈骗罪
  第12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96信用卡诈骗罪
  第28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3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某些案件还会形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从具体的刑法条文来讲有:
  第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222虚假广告罪
  第224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非法经营罪
  第226强迫交易罪
  第280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28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
 
 
 
 
                  办理电信诈骗案具体技巧指导:
 
    一、律师要技巧性的对待被告人口供。
 
鉴于电信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一张电话卡用几天就换,一张银行卡转一笔就扔,或者用架构的网络平台透号拨打,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曾经打过多少诈骗电话、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如果你想做一个专业合格的电信网络诈骗律师,首先要有以下两个技能。
 
(一)专业化的会见技能。
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
 
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二到三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前几次口供一旦做坏了,后面的工作将非常棘手。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接打电话次数。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拨打电话的具体次数。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被害人、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二)电信诈骗律师要掌握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公安时六神无主,被公安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本来诈骗了100万结果成了200万,本来是从犯结果成了主犯。
    律师一定要掌握 公安人员做口供时常用的策略,常问的问题,他们会要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自保的矛盾心理,分化、瓦解多人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相互怨恨,互相揭发,从而各个击破。
 
我总结过不同电信诈骗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超不出我总结的范围,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公安侦查人员会围绕角色不同制定不同的讯问策略,提问不同的问题,具体如下:
 
   1、公安对技术维护人员讯问时会问到的问题。
  
什么时候以什么名义为犯罪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如何与犯罪组织取得联系(QQSKYPE、微信等何种方式)、提供何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情况、报酬情况、支付方式、与支付报酬相关账号、虚拟身份情况、与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重点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印证材料。
 
2、对一二三线话务员讯问时会问到的问题。
   对于第一层次的,讯问跟被害人怎么说的、说的什么内容、是否有人统一说话内容;被害人的身份资料怎么来的;如果被害人有被骗的可能怎么跟第二层次联系、有谁联系、跟谁联系。
   对于第二层次的,问清跟被害人怎么说的、说的什么内容、是否有人统一说话内容;让被害人把钱汇到哪个账户、账户的情况;如果被害人有被骗的可能怎么跟第三层次联系。
对于第三层次的,问清被害人钱到账户后的资金去向、最后在哪里取钱、有谁去取钱、钱到了之后怎么分赃的。
犯罪嫌疑人自述处于培训阶段,短暂接听电话或尚未实施诈骗,会问其主观上明确知晓从事电信诈骗犯罪。问其是否已经接受培训、对被害人实施测试性诈骗
 
   3、对后勤保障、组织、转账、取款等人员的讯问问题。分别围绕是否从犯罪集团所得收益的分配中获利,如何组织、策划、管理犯罪集团,如何进行转账、转账的次数、金额、地点、账号及次级账户的来源,取款经过、报酬等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审讯。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电信网络诈骗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对高科技知识一窍不通,看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和看天书似的,根本看不懂。我在办案中遇到一些律师,连最基本的专业术语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作案过程中运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如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技术、架设网络平台、voip电话、伪基站技术、短信群发技术等,也是一问三不知,啥也不懂,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也找不到异议,在河南有个电信诈骗案,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u盘数据恢复表,这个表格上记载统计了130个被害人的名字和被骗的金额,然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共诈骗270万,当时参与辩护的五位律师中有三位律师对这个u盘数据恢复表没有意见,全部认可,还有一位律师虽然不认可,但是找不到这个证据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可怕的,一旦这270万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刑期得增加十年以上。只要我们律师懂相关的科技知识,就能看出这个数据恢复表存在的问题。
 
第一:提取该数据表的载体u盘在现场勘验里并没有提及,在警察拍的现场诈骗窝点搜查的照片里没有提及有这个红色u盘。这属于检材来源不明,这个u盘到底哪里来的?是不是有人故意栽赃呢?
 
第二: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在物证提取表里,虽然记载有提取u盘一个,但没有写明u盘的颜色是红色,并且物证提取没有见证人在场。
 
第三:不能证明该u盘的主人是谁,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承认这个u盘是自己的,无法查明这个数据表格是谁录入的,指纹鉴定,共有11个人的指纹,无法具体确定。
 
第四:该u盘数据是用Data Compass软件恢复的 ,这款软件是效率源科技公司生产的,该款软件在数据恢复时会有详细的过程记录,虽然都是代码,但也应该附在案卷之中让我们律师质证,在数据恢复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差错的。
 
第五:数据恢复人是电脑专家,不是警察,这种第三方提供技术恢复的电子数据在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容易出问题,一个专业的电信诈骗一定要掌握这些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如果能推翻某一项电子证据,那可能就会让法院无法判决,或者大大的降低刑期
 
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律师必须掌握的科技知识:
 
 
  (一)电信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1、涉及到诈骗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其中电脑主机、移动存储介质等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管理诈骗窝点的语音网关计费平台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实时监控、管理、资费设置等若干信息;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诈骗窝点IP信息;存储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受害人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2、技术支撑团伙也称操盘手,他们租用境外服务器,安装购买的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以收费的形式为诈骗团伙提供改号、群呼、短信群发等服务。同时租用语音线路批发商的信道,与线路批发商的线路落地对接。
    涉及到技术支撑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提供的电子证据有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分配给诈骗团伙的电话号段、诈骗团伙的账号号码、更换用户主叫号码等信息。
 
 3、非法线路批发商。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4、受害人
受害人指接收诈骗电话或短信后,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比较重要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是手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受骗时间、回拨电话号码、受骗短信内容,以及转账汇款后回执短信息等。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
    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
系统。
  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点: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取得主体是否合法,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律师一定要注意一下三种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申请给予排除。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辩护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
    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此外,律师要用电子证据的非排他性做文章,即使从一台电脑上合法的提取了某电子证据,但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电子数据就是被告人所输入,尤其是很多人用一台电脑的情况下,更无法证明是谁输入的数据。
 
   3、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
   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
 
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
 
(四)除了电子证据外,律师要掌握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技巧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诈骗窝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电信诈骗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诈骗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
    
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在甘肃有个案子,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手机里提取了一个钓鱼木马软件,说是诈骗团伙开发的该软件,但律师申请鉴定后,发现该钓鱼木马软件与诈骗团伙开发的软件在源代码上存在很大差别,不是同一个软件。在四川还有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从诈骗窝点搜查到一张纸,上面写了一句话‘45日成功诈骗21万,继续加油公安机关说这是从被告人李某办公桌上搜到的,所以将这21万算为他的诈骗数额,后来律师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张纸上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写,将这21万推翻。
 
 
最后在简单说一下关于电信诈骗数额认定的问题,具体降低数额的方法上面已经简单说了,不在重复,只简单说以下几点:
  
1、既遂情况下电信诈骗成员的数额认定。
   一般而言,如今较为成熟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基本上都以分工详细的犯罪集团的形式出现。其内部各成员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大致可分为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 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分资金层银行提款层等四个层级 。我就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分工为基础,对不同分工的犯罪人的犯罪数额认定逐一分析。
  (一)组织、指挥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为犯罪集团组织者和指挥者,通常情况下,犯罪集团主犯的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中的部分犯罪人员,其涉案数额较为容易认定,即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规定,按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所实施的所有的诈骗行为的数额进行认定。
  (二)能明确个人涉案数额,且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诈骗活动具体实施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以普通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理论为基础。
  (三)不能明确其个人涉及的犯罪数额,并非诈骗活动的组织、指挥者,专门从事打电话、取款等某一诈骗环节,对于整个诈骗犯罪的成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施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团伙型电信诈骗作为诈骗案件中的一种,查明每起犯罪事实时均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的,应不予认定,即虽然团伙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不同于普通的诈骗案件,但是不可否认它仍然是诈骗案件的一种,且对于认定任何犯罪,均应做到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首先,查不清楚个人涉及的具体犯罪数额,就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整个犯罪团伙的涉案数额进行认定,这样做会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对于不易查清的事实采取回避态度,直接按照全案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其次,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内容转移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身上,加重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增加其举证难度。
    再次,从刑事诉讼过程中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出发点,在不能清楚认定犯罪人个人涉及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推定为全案的犯罪金额,从而导致可能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
 
    2、未遂情况下的电信诈骗参与者的数额认定
     理论中对于诈骗罪个人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说所得说交付说侵害说双重标准说
    电信诈骗未遂案涉及几种疑难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人所发送的信息中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数额,犯罪人所能够诈骗到的数额完全是随机的。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其主观上所希望骗到的财物数额?如何对其定罪量刑?
    此情况下虽不能够认定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但是如果发送的对象众多,涉及范围较广,可以认定其达到了情节严重,即构成诈骗罪。同时因为是未遂犯,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可以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则是诈骗信息中存在着明确的数额,此时可以明确每个诈骗信息所涉及的数额,但是由于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信息所送达的对象众多。《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万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双重标准说,如果某一诈骗团伙即向 1000 人发送了上述的诈骗信息,其中一起既遂,那么其认定的数额为 2000 元,仅刚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而如果在全部未遂的情况下,认定其数额就应当是200 万,远远超出了司法解释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在该情况下,仍然应当在以犯罪数额为认定基础的同时,以情节作为认定犯罪和选择量刑区间的重要依据。对于向 1000 人发送诈骗信息,意图诈骗 200 万,其中既遂一起的情况,应当以既遂的 2000 元作为入罪标准,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同时考虑到犯罪人主观方面意图诈骗的数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适当地从重处罚。而对于向 1000 人发送诈骗信息,意图诈骗 200 万,而无一起既遂的情况,应当以犯罪人意图诈骗的 200 万为入罪标准,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未遂,所以应当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下判处刑罚。
 
最后希望有更多的律师掌握电信诈骗案件辩护的技巧。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诈骗案时。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电信诈骗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诈骗案件,除了要掌握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高科技知识,很多被电信诈骗的人并没有报案,也提供不了汇款的银行凭证,犯罪团伙成员间口供矛盾较多该如何采信?我们律师该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推翻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该如何降低诈骗数额?该如何用技巧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给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该如何为被告人改变罪名由诈骗罪辩护改为毁灭证据罪,帮助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这些都需要技巧,有志于研究电信诈骗辩护的律师可以来电交流、让我们一起努力,帮助那些因一时误入歧途的高智商被告人,让他们尽早的回归社会。刑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毁灭,电信诈骗的被告人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也需要尽心尽力的辩护服务,能减少他们的刑期,降低家属的痛苦,这也是一种大功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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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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