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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给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抽水判多少年?网络赌博判多久?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4日

很多网赌圈的朋友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经常问我以下问题:在网络上开赌博网站赌场怎么判刑?开设网络赌场被抓如何处罚?做菲律宾赌博网站的代理被抓判几年?网络开设赌场金额3000万判多少年?网络游戏赌博1000万判几年?利用网络游戏赌博被抓怎么定罪处罚?开设网络赌场主犯从犯的认定?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主犯从犯能取保候审能判缓刑吗?网络游戏被认定为网络赌场怎么办?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的区别。网络赌博被抓如何处罚判多久?不一而足,下面综合说一下。
张律师实务经验总结,禁止一切形式的转载、复制剽窃,尊重著作权做人做律师之本。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为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在网络开赌场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在现在重点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司法背景下,想通过找关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将人捞出来,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师想办法通过专业的知识,来推翻公安机关的证据,切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团伙的关联性,降低赌资,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
很多家属说一个网络赌博数额就问我能不能定开设赌场罪,能不能缓刑判无罪等等,我已经多次讲过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技巧,仍然有很多律师不能掌握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办案技巧,这里我就这系统性的说一下。希望有更多的人能被判缓刑或无罪,网络赌博是条不归路,尽快回头、回归正常的生活。
开设网络赌场案件如何判刑定罪量刑标准 有些家属说一个网络赌博金额就问我判多少年,能不能判缓刑,这真是无法回答,网络赌场案件很难查清组织架构、运行规则,也很难查清赌资金额,家属口供的金额到了法庭很可能被推翻重新认定。网络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取证需要法律知识、侦查知识、计算机知识的综合运用,需要精通网页编程语言与使用各种侦查工具,这导致网络赌博赌场案件取证困难,公安机关缺乏侦查的专业设备和计算机专家,很多案件抓得了判不了,律师辩护空间大,只要方法得当,取得不批捕、不公诉、无罪、罪轻的结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足够专业,熟练掌握这类案件的处理技巧,找到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瑕疵,切断证据链条,是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好结果的。例如山东一个网络赌球案,6 个月内投注额达 11 亿多元,公安机关抓了70多名代理,最终只有 7 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西一个网络赌博案公安局共刑事拘留50名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问题只起诉11名。另外的人都被放了。
下面具体说一下量刑标准,可做参考: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五)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六)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七)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律师办理网络赌博、网络开赌场案件技巧指导
被抓后如何处理才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好的结果

我在办案研究中发现,很多律师对网络赌博、开设网络赌场很陌生,平时对网络赌博、赌场案件没有接触和研究,接到一个案子时,就临时抱佛脚,从网上查一些相关规定和资料,在办案时自己都搞不明白网络赌场的运行规则和组织架构,甚至很多律师不知道股东盘/账号、代理盘分割会员账号的区别,不知道投注金额、洗码金额、输赢金额的区别,不知道盘口和赔率、拼盘借盘的意思。甚至连一些最基本的术语如洗码费都不懂。不懂网络 赌场案件的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很多律师自己都理不清网络赌博公司与代理推广、注册会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导致网络赌博案件网络赌场案件没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办案时不知该如下入手如何去做,导致办案子成了走过场,没能取得好的效果。我多次强调专业化的问题,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如果一个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赌博赌场案件没有深入研究,对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不能熟练掌握,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又怎么可能取得好的结果。有需要经验交流的同仁可以来电交流,号码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希望我们的律师同行踏踏实实的钻研这类案件的辩护技巧。
律师办案指导意见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律师对这类案件不熟悉,也不具备这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这一类案件的技巧知识,希望我们律师都能系统性研究下这类案件,真真正正的取得好的办案结果。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要对这类人存有偏见,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况且很多人都是网络赌博的受害者,都是因网络赌博输的背上一身债务走投无路才走上做赌博网站代理、开设网络赌场的道路。
下面先说一下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分类:
网络赌博的种类多种多样,有老虎机、百家乐、各种棋牌类、竞猜类游戏等数不胜数,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四种新的形势一是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二是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赌博,比如赌球网站等;三是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四是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通过盗号、外挂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再设立赌局吸引玩家以牟利。
我根据自己遇到的案件,将网络赌场案件分为以下四类,我认为我的这个分类,基本将我遇到的所有的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囊括在内,如果法律同行对我的这个分类不认可可以共同交流。

1、做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
2、自己架设互联网网络赌场,以坐庄吃单和“抽水”等方式牟利。
3、通过QQ群、微信,供群内人员以其他游戏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进行参投注,或通过发红包形式赌博,并雇用人员在上述群赌场负责数据统计、结算及结账、转账等工作。
4、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链接真人视讯赌博、提供技术支持等,收取开版费、维护费,并从开版的赌博网站中抽成。
律师思路-争取不批捕、不公诉、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罪轻、缓刑。
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没有思路,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辩护思路,定好辩护思路后,才能确定努力的方向,总的辩护思路有三个方向:
第一辩护思路:切断证据链、模糊化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不清。查不清事实就无法公诉、无法定罪。
此类案件警方人员很难理清网络赌场背后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赌资交易电子化、数字化,极易修改、毁灭,难以获取、固定网络赌博电子证据,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在国外,公安机关拿不到核心数据,赌资难以查清,并且涉案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不使用真实身份参与,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利用‘四切断’的方法,切断证据链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四切断’方法是我总结的律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赌场案件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切断犯罪主体关联、切断电信网络流向、切断资金流向、切断人案关联认定,具体方法我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在重复。
第二辩护思路:改变性质。
1、想办法由网络赌博的性质改为网络对赌游戏。
网络赌博大部分都是以网络游戏的形式存在,网络赌博往往采取金币或会员充值等方式,不存在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动,给人的感觉好像都是在娱乐,并且很多网络游戏也存在提供赌博成分的内容,比如,游戏中一些可以购买的装备也能通过多种所谓碰运气的方式获得,而这些装备资产又可以在线下进行现金交易等。正常的游戏网站只发行虚拟货币,让玩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娱乐,一旦他回收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变成了筹码,就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的管理不完善,网游中的各种投机行为无法杜绝。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是我们律师的辩护空间。
我们律师在办案中首先要考虑能不能将定性由网络赌博赌场改为网络游戏的娱乐对赌,在郑某开设网络赌场案中,检察院指控郑某开发的棋牌游戏构成开设网络赌场,因为游戏中专门为银子商提供小喇叭功能,就像是自由市场的小商贩对顾客的吆喝,随时提醒玩家到各个店里买卖金豆。
我们律师要重点从审查以下几方面找到辩护思路: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报送、服务费结算方式。
(2)用户每局以及每日游戏积分输赢的上限。
(3)用户间积分、装备的赠与及转让行为等运营情况。
(4)网站运营者是否明知存在银子商,是否默认鼓励银商存在。
(5)玩家之间系统随机配对还是自主配对,是否设置通过收取指导费、通过一方逃跑强行退出机制或其他方式实现游戏币的转账功能。
2、想办法由赌博网站的代理改变为会员。
赌博网站的代理是要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的,而会员只是自己参赌,并不接受投注。我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很难查获赌博网站服务器,侦查机关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有多少代理和会员,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额,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下线都抓获,有些人被公安抓获以后,会说自己的账号只是用于自己赌博,并不接受他人投注,但由于不懂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最终在口供上出了问题,仍然被定了罪,就像郑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往往会用会员账号投注时间不符合逻辑来证明某一个会员账号不可能是一个人在投注。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这点,要结合上网记录、资金流水记录等其他电子证据,切断相关证据链条,模糊化案件事实,由于网络赌博参与人都使用虚拟身份,难以取证等特点,只要方法得当,代理与会员的性质认定也是完全有可能改变的。
3、想办法由开设网络赌场改为聚众网络赌博。
聚众赌博的刑期要低于开设赌场,我们律师在办案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获取的网站账号和密码 ,没有发展会员 ,只是提供给多人使用 ,组织多人投注的行为被定开设赌场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律师够专业,给被告人定聚众赌博是有很大可能的,一旦将定性由开设赌场改为聚众赌博,刑期会大幅度降低的。很多律师在办案时,不懂得如何区分网络聚众赌博与开设网络赌场,这里我就简单一说:
网络开设赌场的本质在于通过网站账号和密码的不断分层管理实现对参赌人员的组织 、 管理及参赌资金的流转及各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控制 。 如果行为人仅有账号和密码 ,通过会员的身份吸引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 , 可以认为 , 行为人个人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而并非通过网站的功能发挥作用 , 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 。 例如在朱某、王某开设赌场案件中,二人一开始都被定为开设赌场罪,后来王某被改为聚众赌博,大大的降低了刑期。该案中王某从朱某处获得了赌博网站的账号,在其住处将自己获取的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多名参赌者 ,由参赌者现场观看赌博网站并下注 。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利用网络赌场案件的特点,将性质由网络赌场案件改为网络赌博。
第三辩护思路:争取罪轻。
(1)降低涉赌金额。
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降低赌资数额的办法,我遇到有些律师竟然搞不懂投注金额、输赢金额、也不懂返点返水,搞不懂赌资的认定办法。不只是律师,很多公检法的人对于赌资的认定也是很模糊,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发挥专业性来降低赌资,网络赌博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银行、地下钱庄进行资金结算。我们律师必须对这三种结算方式非常熟悉才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黄某开设网络赌场案,由一审7年,二审改判改判缓刑,降低了赌资316万, 根据下线口供计算出来的赌资我们律师一定要与网银流水核对,对于返给下线的赢利款,并非赌博投注款,属于重复计算,律师一定要求踢除。在曾某赌博案中,就存在这各种情况,由一审170万降低为二审的97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理自己的投注额要从赌资中减去。这一点很多律师会忽略,我们一定要注意。
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一般会按照在网络上投注 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涉案赌资 。 但是按照这种方法认定的赌资很容易导致网络赌博赌资虚高 ,如果行为人投入虚拟点数赢取一定的点数后 ( 返点 ), 会将赢取的点数继续投注到赌局中 ,以投注点数 认定赌资会产生重复计算点数的情况 。
司法实践中由于账号使用的复杂情况,例如经常变换密码以及电子证据固定相对困难的原因,往往难以直接锁定投注的具体金额,而银行转账的记录相对完整且容易查询,但即使拿到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也难以准确核算出投注的金额。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金的流向是双向的,简单相加可能会存在重复计算金额的问题;
第二,结算时的资金具有滞后性,并不完全代表赌博当时的投注金额;
第三,要将该账户合法流转的资金扣除。因此,在无法查找具体投注金额证据的情形下,要将银行账户清单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起来共同确定投注金额,必要时应当采取核算后让犯罪嫌疑人确认的方式来确定投注金额。
我们律师要注意,公安机关很难查清具体赌资,办案人员一般会根据掌握的赌博流程运算规则与后台数据以及第三方平台信息、银行流水信息来重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说口供非常重要。基本所有被判刑的案件口供都出现了问题。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侦查人员审讯时的策略。
(2)争取从犯。
在网络赌场案件中,由于事实难以查清,组织架构、运行体系难以查清,在逃人员难以全部抓获等原因,就存在主犯从犯认定困难的情况,有些反侦察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就将犯罪行为推给在逃的那些人,自己只承认一些辅助性的行为,在在逃人员没有全部抓获,缺少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确实是很难认定主犯的。我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提供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的人并不一定是开设赌场犯罪的主犯,这一点我们律师在办案中一定要注意,例如在林某开设网络赌场案中,林某给陈某介绍了某赌博网站,并给他提供了赌博网站的‘总监’账号和密码,‘总监’账号是最高层级别账号,负责该赌博网站的操控和结算,并通过该帐号分发权限给下级代理,接受下级投注,并且林某与同案人(在逃)负责与陈某一方进行对数、赌资结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林某是‘总监’账号的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是主犯。
但是我们在研究中发现,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是‘总监’账号的运营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是赌博网站的主犯。林某自己在口供中也多次提到,他只是帮助上线在逃的人与陈某进行对数对账,其他情况一概不知,主犯是在逃的而非他。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是赌博网站“总监”级别的经营者均是依据同案人陈某的供述,陈某的供述极不稳定,且内容前后矛盾。其与林某的联系方式、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等事实的指证均不能做到唯一性确定性。且陈某的指证,均是说“上线”、“联系人”,并没有明确说其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股东。并且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推卸责任的情形,不能单纯依据同案人上的口供认定事实。
其次、林某随身携带的电脑没有检查出浏览赌博网站的痕迹,以及获取与赌博网站相关的信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不可能与网站半点不联系的,除非他不是老板,输赢与其无关。
再次、没有提取到林某与陈某的任何通话记录以及qq、微信等聊天记录,且林某的银行账号与陈某也无资金来往。
经过中级法院二审,林某被改判为从犯,刑期降低两年,罚金也由150万降低为100万。
我们律师要注意,在明知某平台是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担任客服以及财务管理,负责平台资金流转以及为代理、会员转账提现等工作的,可以被认定为开设网络赌场罪的从犯,但是鉴于网络赌场案件难以查清组织运营架构、难以取证的特点,主要切断了证据链,主从犯的认定还是有辩护空间的。

律师推翻证据-----对证据的质证技巧
很多律师没有处理过这类案件,对此类案件证据有哪些都不知道,面对卷宗,老虎啃天无从下口,也没有归纳总结过,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开设网络赌场案件证据主要包括: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远程勘验记录(证明内同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现场勘验记录、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电子数据恢复司法鉴定等。
律师在办案时要模糊割裂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等大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切断赌博行为、账号分配、抽头盈利比例、赌资交收流程等证据的关联性,使账账不相符、账物不对应、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切断电子证据与涉案人员、涉及罪名之间的联系。律师要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尽量多的推翻相关证据,切断证据链、模糊案件事实,使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条件。时间原因,只做简短说明,需要深入交流经验的同仁可以来电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交流。
重点说一下以下几类证据的质证技巧:
一、对上下线之间的口供:技巧性的对待口供。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在我遇到的网络赌博案件中,凡是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问题,还有的是因为团伙成员互相攀咬。
为什么在这类案件中口供非常重要呢,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审问中拒不供述,模糊化赌资数额,基本上警方是很难查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技术平台问题,也很难查清所有下线,很难查清投注金额。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被抓的,在面对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知道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再面对公安机关讯问心理战术时,会六神无主,不能冷静对待,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甚至来回翻供,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一般只是某个输惨的赌客报案或网警根据举报掌握的片段零星的信息,对于详细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这在这时候基本上掌握不了,他们需要通过从窝点搜查扣押的大量证据以及恢复的电脑、硬盘等电子数据以及突破了口供才能算真正破案。所以很多公安人员在给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时更多的还是使用心理战术,让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说我们掌握了你们大量的证据等等。
1、律师要具有专业化的会见技能。
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
  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二到三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的活动。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参赌人数、投注金额、返水金额、洗码费等。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下线、赌客,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2、要掌握公安人员对网络赌博赌场案件的讯问策略。
  我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员听不懂自己游戏的运行规则,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游戏规则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实际上不得要领,最终还是被定了罪判了刑。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时六神无主,本来没证据的,结果被定了罪,本来是从犯结果成了主犯。
律师一定要掌握公安人员做口供时常用的策略,常问的问题,他们会要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矛盾心理,分化、瓦解多人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相互怨恨,互相揭发,从而各个击破,也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一点点渗透,摧毁自信。
我总结过网络赌博、开设网络网络赌场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基本超不出我们总结的范围,我曾经写文章简单介绍过,只是希望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真真正正的还原事实,对网络赌场的被告人不错抓错判重判。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公安讯问时会问到的基本问题,在办案中遇到困惑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审问时一般会问以下问题:
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有犯罪前科、赌博网站架设在那个国家或地区、基础操作方法、运营方式、运营模式、获利方式、人员分工情况、分成情况,
通过什么途径加入网络赌博组织的、聚赌的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赌资交收流程等。
所掌握的参赌人员状况、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帐号和密码等。
如何获取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账号的级别是股东号还是代理号,是否分割过会员账号,分割的会员账号都给谁使用了,投注金额、洗码金额、输赢金额。
上线的具体情况,如何与上家结账
赌博网站的搭建情况、谁搭建网络平台、谁负责技术维护、赌资结算方式?第三方平台是哪家?人员组织结构、盘口规则、赔率设置等。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
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给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
是否存在机器人陪玩、网络延时、庄家后台偷看底牌控制赔率等作假行为。

二、对远程勘验笔录和主机上勘验笔录的质证:
远程勘验记录是网络赌场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尤其是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的,没有研究过网络赌场案件的律师很多都不知道这个证据是什么,认为这个证据没法推翻,这是不对的。
此证据一般用来证明选定时间段内: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
律师对此证据的质证点:是否是在见证人见证下使用账号远程勘验。是否对勘验过程有视频录像完整光盘。
远程勘验的进行实际上是使用截获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赌博网站上登录操作,这必然有赖于该账号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由于赌博网站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账号、密码为常态,一旦代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代理账号必然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很多案件在远程勘验时因为时间紧急,很多案件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光盘,或者制作的光盘不完整。
此外我们律师还要注意,有些远程勘验记录内容只有下线代理账号,并没有参赌会员数量和名称,即使证明账号下有分割的会员号,也不能证明该会员号是谁在使用,在没有找到下线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发展过参赌会员。
我们律师还要注意一种情况:有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会用远程勘验记录来证明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对于这些证明内容,我们律师要利用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找到相关问题,整个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的仅是该IP地址或该台计算机曾经使用代理账号进行登录操作。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该代理账号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根据我的总结,尚不存在仅依靠远程勘验、电脑鉴定,且被告人不认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这就又回到了口供的重要性上面了。
对上网主机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质证:
我们律师办案时要根据公安部十一局制定的《网络赌博案件主要证据和取证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以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规定对上网地点主机的勘验检查笔录进行质证。律师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根据提取电子证据筛选出赌资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那些联系人,是否与银行交易日志是否吻合。
(3)主机上的qq、微信等聊天记录是否以网页形式导出来,还是用手机拍照的。
(4)是否制作暂扣物品清单并有编号对应。
(5)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

三、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网络赌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一窍不通,看网络赌场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和看天书似的,根本看不懂。我在办案中遇到一些律师,连最基本的专业术语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网络赌场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知识。
  网络赌场案件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页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痕迹。其形式主要有网络赌博账号开设、发放记录;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赌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赌资的账单、账本等;赌博网站中各级账号的投注额和输赢记录,有关网络赌博的网络聊天、邮箱记录。作为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电子证据的研究难度大于传统证据。目前,电子证据已成为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的热点。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鲜明的特点,它不像人证或物证那样直观形象,而是虚拟、抽象,难以捕捉,无论提取、保存、传播,还是感知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
(一)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1、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其中电脑主机、移动存储介质等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管理诈骗窝点的语音网关计费平台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实时监控、管理、资费设置等若干信息;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窝点IP信息;存储下线、赌客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2、涉及到技术支撑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等信息。
3、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
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系统。
(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点: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办案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这也为律师质证提供了条件。
  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面和联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联系面来看,有的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决定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有的则只能反映决定犯罪构成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部分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它所证明的这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案件中决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互相衔接、互不矛盾时,电子证据才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成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据。从联系方式看,有的电子证据能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起直接证明作用;有的电子证据只能通过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事实发生间接联系,起间接证明作用。前者对案情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由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较强;后者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才能对案情起证明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受其他证据的限制,相对较弱。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网络赌博赌场案件中,为了考察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律师往往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证据中的适用。就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考虑予以排除。
  可以排除的情形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此外,我们律师要掌握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
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
 (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

对物证的、扣押、搜查的程序、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
对于公安机关人员到过办公场所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扣押考勤表、工资表、笔记本等大量的书证以及电脑、U盘钱包、银行卡、电脑、手机、U 盘、移动硬盘、网银 U 盾等物品作为物证。
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能否确认物品是现场窝点物品,是否有现场录像,该物证是否能与员工形成一对一对应关系,是否逐人打包封存,并在外包装上粘贴识别标签,注明提取日期、地点、被提取人等信息。是否通过嫌疑人辨认、笔迹鉴定等手段,将缴获的流转单、笔记本、工资条等书证归属到具体个人; 此外律师还要重点审查物证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我们律师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取证前是否对窝点现场全貌进行拍摄固定,是否确保现场原始形态;
第二、是否还原窝点内各嫌疑人工位,逐一核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是否确定扣押物品,并逐一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做到人、物、单相一致;
第四,是否采取适当方法包装证物并贴上标签,编号封存;
第五,是否与境外警方办理证物移交手续。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赌博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网络赌博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
因为时间原因,就说这些,有想专业研究这类案件的律师可以来电交流,18210203926,我也希望更多的律师掌握这类案件的办案技巧和专业知识,让更多的被告人能得到公平的对待,网络赌博就是万丈深渊,输掉的不仅是金钱,还有亲情和生活的动力,很多做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架设赌博网站的人都是因为赌博输掉一切之后才走上的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道路,最终越陷越深,我一直坚信,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而不是毁灭,我们律师应该放弃对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见,用专业知识合法途径让误入歧途的人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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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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