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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团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13)青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0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青刑初字第53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略。2012920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羁押,同年9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12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2月至7月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对外出售上述信息。其中,被告人陈某向以葛某(另案处理)、何某(已判刑)等人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约2万条,被该团伙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储某、吴某、唐某的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QQ聊天记录光盘,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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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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