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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少年?自愿发生性关系被诬告强奸怎么证明清白?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2日

网上约炮一夜情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网友诬告陷害强奸怎么证明清白争取无罪?被告强奸取得被害人女方谅解书能撤案判缓刑无罪吗?被ktv足浴足疗小姐仙人跳告强奸、通奸被告强奸怎么证明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罪拘留关进看守所后如何判刑?
      当今社会愈发开放,一夜情、约炮、劈腿、出轨等已十分常见,因事情败露、反悔、关系恶化、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陷男方强奸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法律规定对强奸罪的认定存在重大缺陷,现有强奸罪定罪不强制女方出庭,并且公检法都倾向于采信女方的说法,案件发生在封闭的空间,女方反抗不明显,男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是自愿的,男女双方各执一词,导致强奸罪认定模糊,证据不严格,有罪推定现象比较突出。
  在当前中国公检法对强奸罪认定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的性犯罪的社会背景,如何最大程度的帮助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如何通过现场调查、证据质证,如何用专业思维预防强奸冤假错案是律师在办理强奸类案件时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本文章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男方被诬告强奸后该如何沉稳应对,应对策略。 
      第三部分:律师介入后该如何为被告人证明清白争取无罪和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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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轮奸情节的话,主犯要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还是蛮大的,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情节,因为办理的律师不同,法官、检察官不同,被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的。 
      我大约总结了一下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强奸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奸致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者轮奸的情形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每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停止的形态,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罪前罪后的情况、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第二部分:男方被诬告强奸后该如何沉稳应对,应对策略。 
      孔子说,食色性也,性的欲望是人的本能,对于那些原本是完全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旦男方被女方事后诬陷强奸了,你应该知道在现有法律背景下如何防止被错判强奸。 
      第一:在自愿发生完性关系后,一旦女方表示要钱,否则就告你强奸时,一定要冷静,多少要给些钱财安抚女方情绪,一旦女方发生完关系后立刻报案,通过法医鉴定从女方的外阴拭子中鉴定出男方的精液DNA,那男方将极为被动,即使最后给你还原了事实,你也将付出很大的代价,也将面临很大的麻烦。在我办理的强奸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男方不但不给钱,还骂女方是婊子是鸡是小姐的情况,女方气不过,所以去报案了,然后男方就被拘留了,虽然很多案件最后经过努力被撤案或不起诉,但这些男方付出的代价远比给女方点钱要大的多。 
      第二,被派出所第一次询问时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镇静,要知道如何应对询问,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关于口供问题我下面会讲到。 
      第三,被拘留以后,一定不要慌张。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在这37天当中,公安机关会找犯罪嫌疑人录三到四次口供,除了录口供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带着犯罪嫌疑人到现场指认现场,指认女方,在指认工作当中,犯罪嫌疑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罪冤案,都存在指认程序存在瑕疵的重大问题。 
      第四,被批准逮捕以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这起强奸案已经基本不可能花钱私了,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他们已经初步掌握了男方涉嫌强奸的证据,虽然很多证据事后可能会被推翻。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在这两个月内,他们要收集出指控男方犯强奸罪的所有证据。 
      第五,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在这个阶段,男方委托的律师就可以到检察院阅卷了,就可以看到整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找到了什么证据了,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会有很多疑点问题会与男方核实,男方要做的就是实事求是,告诉你的律师事实,你只有告诉他事实,他才能给你对症下药。 
      第六,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院审判阶段了,在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男方需要与律师配合,拿出辩护方案,配合还原事实,还自己清白。 
      第三部分:律师介入后该如何为被告人证明清白争取无罪和罪轻 
      一、 我将强奸类案件分为以下几类,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的辩护技巧和策略。 
      第一类:陌生人强奸案,男女双方不认识或不熟悉,例如拦路强奸,尾随强奸,这一类强奸案基本都使用暴力或威胁,律师辩护时以罪轻辩护为主。 
      第二类:‘熟人+约会’类型的强奸案,发生在同学、同事、朋友、同村、亲属之间,领导和下属之间、恋人之间等熟人之间。此类强奸案件、真真假假、感情的事最难说得清,尤其是发生多次性行为的男女之间的事,更是难以说清,所以这一类案件我们律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第三类:以网络为媒介的约炮一夜情多夜情强奸案,男女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如qq、微信、陌陌、百合网、世纪佳缘等征婚网站认识并约炮。这一类案件是强奸罪冤假错案重灾区。 
      第四类:被小姐告强奸案件,被ktv、足疗店、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的小姐告强奸案件,这一类案件数量大,并且辩护难度要比上面三类案件大的多,因为这类案件的女方,社会经验丰富老道,在那个环境中耳濡目染,在做口供时,往往滴水不漏,在我遇到的被小姐告强奸类的案件中,大部分小姐在口供中都会说男方动手打她了,什么掐脖子,打了一巴掌、压在我身上我动不了等,这些都是无法鉴定的暴力胁迫行为。此外,很多娱乐场所尤其是从事卖淫的场所,在当地一般都有保护伞,有黑恶势力撑腰,所以我们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难度要更大。 
      二、律师辩护技巧指导。 
       一个专业的性犯罪律师,在办理强奸的案件时,必须要有专业的思维逻辑,专业的理论支持,专业的方法技巧,更重要的要充分了解当下社会年轻人的性观念,不要看不起涉嫌强奸罪的人,也不要认为强奸罪下流开庭时不好意思去发问调查细节。这里我就说一下我们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的思维和相关技巧。 
      第一、证明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思路。 
      1、准确定位男女双方的关系,找到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或出于感情,或出于利益,我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找到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是感情还是利益。只有找到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才能对症下药。为情者打感情牌,为钱者,打金钱牌,只有找准了发生性关系的基础,定位准确,才能有的放矢。在办理案件时,我一直主张能调解就调解,能私了就私了,在调解时或许男方会花一些钱给女方,但这些钱是你风流付出的代价,这代价远比硬碰硬要少的多。 
      2、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入手,找到二人关系暧昧的证据。发生在熟人之间强奸案件的男女一般平时都关系暧昧,即使再偷偷摸摸,也能留下蛛丝马迹,男女双方一般在生活中接触较多,走动频繁,qq、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较多,或者具有同学、同乡、前任男女朋友、亲戚、领导与下属、客户等亲密关系,我们律师一定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蛛丝马迹寻找一个一个的线索,点多成面,一个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线索,找到多了,足以撼动一起案件的结果,这在强奸案件办理中非常明显。 
      3、从案发环境上分析出女方自愿的证据。很多强奸案件,因为双方偷偷摸摸,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一般都比较隐蔽,树林里,宾馆里,车里等,这些隐蔽的地点如果不是双方愿意不是女方配合根本就不可能到达,还有就是案发环境问题,很多强奸案的现场环境明显不可能完成犯罪,例如冯某强奸案,冯某与报案人还有另外一位女性三人合租,每人一个卧室,报案人说被冯某强奸时,另一位合租的女性在卧室里睡觉,但他并没有求救,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4、从报案时间上看。很多强奸案件的报案不及时,距离性关系发生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遇到最长的一件强奸案,报案是在发生性关系五年后,因为女方给孩子做检查,一查孩子竟然不是自己老公的孩子,老公逼问之下说自己在四年前被张某强奸,所以夫妻二人到派出所报案说被强奸,还有我办理徐州一个案子,是在性关系发生半年后才报案,像这种报案不及时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立案,即使立案,只要策略得当,法院可能也不会给定罪。 
      5、分析告发原因。是因事情败露推卸责任、反悔、关系恶化,还是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告。在很多强奸案中,被害人一直不去公安机关告发,而是找被告人要钱,在得不到钱财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李某强奸案中,妇女展某先是多次到李某家里要钱,找李某要,找李某得父母要,在李某家大哭大闹,并将电视机给砸坏,后来因为让李某的老婆打了两巴掌,这才披头散发的到公安机关报案。还有我去年处理的广州某大学生被告强奸案,女生在事发后多方打听男方的家庭状况,还建了一个微信群将男方的女同学、前女友拉近群里,共同讨论男方的家庭经济状况。 
      6、从女方的表现是否符合常理来看。例如,成年女性根据其生活经验可以预知,独自一人进行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会受到性侵犯:深夜进入成年男性的房间,或者与其开房、同居;和成年男性超量饮酒;衣着裸露与成年男性相处;对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为不制止或者积极配合,等等。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愿进行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那么可以推定接下来发生的危险是受害人愿意接受的,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进行这些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在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会选择迅速离开现场。如果被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聊天、嬉笑、逛街或者进行其他的活动,也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及时离开的理由。另外,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不符合常理的情形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 
      第二、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审查被告人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在很多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来回反复,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口供来回反复是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如果问他1加1等于几,他肯定不会今天说等于2,明天说等于3,后天说等于4,为什么?因为他非常确定1加1就是等于二,在被诬告强奸而被拘留以后,人一下子就和外界隔绝了,非常的茫然和无助,而周围的人包括管教、警察等告诉他他这就是强奸,还有看守所里关押在同监室的人给他出各种主意,他六神无主拿不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办案人员的讯问下很容易就被警察套进去了,后来自己琢磨过味道来,又翻供了,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中男方口供多翻供的原因。我在甘肃处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是一位老师,他在前几次供述中承认与女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来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后来又说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到了法院开庭时又说没有发生性关系,虽然这起案件最终被判决无罪释放恢复工作,但因为被告人来回翻供的原因也是搞得案件的过程极为被动曲折。 
      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给他们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让他们明白他们所处的环境以及该如何实事求是的还原案情才对他有利。对于每一种口供出现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 
      第三、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对女方的陈述质证,如何戳破女方的谎言。 
      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愿”是构成强奸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意愿是一种心理状态,强奸案件中报案妇女的陈述是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证据,但如果仅仅依据被害人事后陈述的“我不愿意”来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被害人作出不真实陈述或是改变陈述的情况非常多。 
      强奸案中的女方在报案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可谓是真真假假。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要重点关注女方被害人的陈述是否连贯、完整,是否遗漏或隐瞒了重要事实,以及多次陈述是否一致;案发现场的环境,即是否处于偏远且人烟稀少的地区,是否属于私密空间,是否能够被反锁,是否易于逃离等;双方事前是否有过联系,通过什么方式联系,以及联系所留下的记录,如聊天记录、短信、微信等;被害人的平日的作风如何,以及被害人是否为性工作者等。 
      具体来说要着重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如果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虽然基本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第四、对法医鉴定的质证问题。 
      利用法医学技术证明在有的强奸案件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首先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 
      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件中,一位法医在尸检时曾当场指出“处女膜不完整,阴道被挫伤,挫伤部有分泌物”,数小时后,这位法医还电话通知黄静亲属,“阴道分泌物的化验结果是精液”。然而,湘潭市公安局随后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却声称:“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黄静是“正常死亡”。此后,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人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6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相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此外,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件四天内出现两份“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我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儿园幼女案件中,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法庭采纳当做了定罪的证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 年月日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这个案件可能到不了二审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 
      法医只能根据提取的液体鉴定女性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部位的擦伤、损害情况,法医是确定不了该女性是被强奸还是自愿的,需要公安部门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根据擦伤、精液是否提取出,以及其他身上的痕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等综合情况才能判断出来是被强奸或自愿发生关系。在法医鉴定中经常会存在以下问题: 
      (1)检材来源不明或漏检: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 
      (2)鉴定人资质不明、鉴定机构资质不明。 
      (3)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例如张某强奸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来源不明的卫生纸等。 
      (4)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加强法医这方面知识和经验的学习,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5)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第五、对人身检查质证问题。 
      在强奸案件中,都会对涉案的男女双方进行人身检查,一是检查身上有没有伤,二是提取外阴拭子、男方生殖器擦拭取证等,我们律师要注意人身检查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时不按程序的,直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人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在刘某强奸案中,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因为人身检查没有笔录,违反了程序要求。 
      人身检查必须要有检查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只要专业的人士肯定知道这种人身检查和取证是违反程序要求的,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 
      第六、对现场勘验和辩护笔录的质证问题。 
      1、现场勘验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在孙某强奸案中,现场勘验照片中,在宾馆现场的床上有一个黑色的胸罩,但是报案人在笔录中说她穿的是粉红色的胸罩,被告人也说当时女方穿的是粉红色胸罩,那我们就要怀疑了,这个黑丝胸罩哪里来的?还是这个现场根本就不是案发现场。 
      2、辨认笔录的问题,要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在文章的最后,我想说一下,古人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办理强奸罪案件越多,我对这句古话的体会就越深,我遇到太多的人因为“色”而沉沦,有身居高位的市长、有商海拼搏的老板、有教书育人的教师、有治病救人的医生、有天子骄子的大学生等等,他们原本有着幸福而正常的人生,却因为一个色字被告强奸,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如今社会越来越开放,物欲横流,此类案件只会越来越多,我呼吁以及希望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奸罪证据环节严格要求,严厉杜绝偏听女方一面之词随意入罪的现象,同时也希望我们律师能加强这类案件的研究学习和总结,具有处理这类案件的专业的思维,共同努力,争取证明冤者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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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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