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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收藏品诈骗怎么判刑?判多少年?收藏品公司销售推销涉嫌诈骗罪老板店长员工如何判?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2日

办案经验总结,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复制剽窃,尊重知识产权,做人做律师之本,违者必究。

      经常有收藏品销售行业的朋友问我推销古玩古董、字画、玉器、钱币等收藏品工艺品是否构成诈骗?推销收藏品被抓怎么定罪如何判刑,判几年判多少年,能定诈骗罪吗等等,如何才能防范被诈骗罪立案的风险?这里我就结合自己遇到的案子系统性介绍一下收藏品销售中的犯罪风险以及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第一部分:推销、销售收藏品的犯罪风险及定罪量刑标准。 
      很多人在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市场内创业,由于监管空白立法滞后,很多人操作不规范,虽然挣到了钱,却无法完全排除刑事犯罪风险,一旦被公安刑事立案,就面临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风险。 
      很多公司不去研究严肃对待刑事风险,在藏品来源、包装、宣传、推送、推销话术、合同制定以及展览拍卖交易等过程中都存在问题,不顾风险一味的追求赚钱。很多公司销售团队在销售时操作不规范、不严谨,例如虚假承诺升值保值回收、在网站上以不实图片和简介夸大虚假宣传,或者以举办展览、拍卖、私下洽谈交易等为噱头,收取各种会员费、检测费、鉴定费、展示费、拍卖费、出关费等,一旦得手便称藏品流拍,不到代、物理检测不合格等没法交易,拒绝退款。还有在电话推销时虚构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名义,分角色扮演收藏协会、买家、拍卖公司等去联系客户,诱导客户购买等。一旦有客户以诈骗罪报案,就会追悔莫及,最终被没收财产被判刑的,我都遇到过。 
      要想在收藏品行业创业,就必须知道风险,懂得如何化解风险,在经营艺术品、收藏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要急功近利,走偏了路子。我曾遇到过一起案件,收藏品销售团队都已经解散半年多了,因为一个买家报案,13位团伙成员都被逮捕。这种风险不会因为你金盆洗手了而完全消除,至少短期不会。 
       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其中以诈骗罪最为常见。主要有以下几类形式容易被定诈骗罪: 
      1、电话网络销售时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2、店面销售时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3、以各类文化交易所为平台,或者搭建非法现货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操作平台软件,将一些文化艺术品以期货的形式挂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4、以投资、拍卖、收藏艺术品的名义,以签订《文化艺术品买卖(收藏保增值)合同》的形式,虚构公司投资项目,按月支付“增值费”的形式,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的。 
      推销、销售收藏品构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化解收藏品销售中的犯罪风险。
在收藏品行业监管空白、无序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协调收藏品销售行业的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即消除刑事风险又不降低销售团队的业绩与利润,是我作为一个专业刑事律师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我曾经多次说过,一个成熟的销售团队必须有一整套应对刑事风险的操作模式与预案,包括管理制度、收藏品的来源出处、认定书的制作、推介函宣传语的制定、销售话术、销售角色、操作模式、网站网络电话平台的搭建、销售合同以及检测书的制定、销售凭证、回访录音以及发货收款模式、拍卖回收计划等等。没有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公司和团队,挣得钱越多,隐患就越大,一个个成交的客户就像一颗颗地雷,一旦有一天他们认为自己被骗了去报案,就有可能让公司以及销售人员被刑事立案。 
      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说一下如何化解诈骗罪风险: 
      1、从公司的管理制度化解诈骗罪风险:很多大的收藏品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经常有客户报案被诈骗,为什么这些大的收藏品公司一直没事,就是因为他们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化解了公司以及老板、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收藏品销售行业,为了拿高提成,有些员工就有过度营销、虚假宣传的冲动,很多大的公司通过成熟的制度设计让责任下沉。所以,经常有下面分公司的人员被以诈骗罪立案而总公司以及高管人员却没被波及。 
      2、通过老板经理的讲话视频、会议纪要、以及销售纪律保证等视频、纸面文件来化解公司所有者以及管理者的责任。很多收藏品公司,老板在开会时都会大义凌然的强调要诚信经营,要知法守法,不准承诺升值、回收、拍卖、帮助出手变现等。这些留存的讲话视频、会议纪要等资料对于化解公司领导的诈骗罪风险非常重要。 
      3、通过店内悬挂横幅、提示性展牌等化解风险。横幅上要旗帜鲜明的提示投资收藏品的风险、不承诺保值、回收等,并且要拍照或视频留存。 
      4、从推销模式及销售过程中话术、销售合同等操作细节上化解 
      (1)公开的员工话术要规范。 
      (2)销售合同的条款要得当。 
      (3)要有销售凭证,写明购买藏品风险以及公司的销售规范。 
      (4)要有回访录音。 
      5、从藏品的宣传上化解。在制作藏品认定书、推介函宣传语时要注意化解风险。 
      6、从发生纠纷后的调解上化解。 
      一旦发生客户投诉时,要积极的应对,通过积极的退换、赠送、增值服务等手段与客户协商解决,签订相关协议。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我遇到一起案件,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协议后,客户又反悔了,拿着协议去报警,结果这份协议反而成了证明犯罪的证据。 

      第三部分:收藏品公司涉嫌诈骗犯罪时,老板、股东、店长、员工该如何争取取保候审、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为艺术品、收藏品诈骗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专业的知识和思维,让公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证据不成立,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 
      一、必须具有专业知识。 
      律师要想处理好这类案件,必须掌握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这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需要专门的研究,除了对法律精通之外,还要掌握收藏品、艺术品行业的行规、操作模式、营销模式、价值鉴定情况等,对于电销案件还要掌握计算机、通讯、数据恢复等电信网络诈骗的专业技能。此外,要消除偏见,有人说收藏品诈骗专门骗老年人,罪大恶极,所以没有深入研究这类案件,这是不应该的,任何人涉嫌犯罪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利也需要去维护。 
      二、办案目标思路: 
      通过专业的行业知识、专业的思维技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用合法的手段为他们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1、用专业的思维将定性由诈骗改为民事纠纷。 
      很多收藏品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即使立了案,取证也非常困难,查清难,鉴定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改为民事纠纷撤案的,例如,北京王某案。 
      (1)争取认定为收藏行业几千年来行规中的“打眼”。 
      买假不退,这是古玩书画等收藏行业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在收藏界,经常流传着“收藏不打假”的行话,买到赝品叫“打眼”,淘到真品叫捡漏,正是这些行规的存在,使得收藏市场鱼龙混杂,让更多的赝品假品充斥市场,造成了“卖家售假不算骗、买家买假不敢说”的局面。虽然这个行规一直以来不断受到质疑、批评,但似乎难以撼动。无论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还是严打假冒伪劣,乃至“3·15”消费者维权,很难看到涉及到收藏品市场和艺术品领域的。 
      现在我们国家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艺术品领域的法律,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更没有实行鉴定师资质的考核制度,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部门的缺位,这是藏品市场鱼龙混杂、假冒泛滥的另一个原因,也是根本原因。这都是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清楚认识到的。 
      (2)争取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诈骗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导致法院定罪难。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通俗点讲,诈骗罪的目的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赚钱”,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任何一种商品在推销时都会对商品的价值有所夸大,即使到市场买菜,摊贩都会夸大自己菜品的质量,但是公安机关能以诈骗罪对摊贩刑事立案吗?显然不能。 
      市场经济活动中本就容忍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任何一个从事收藏品推销的公司和团队,在推销藏品时,都会对藏品的价值有不同程度隐瞒与夸大,既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民事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本就容易混淆,这就导致了收藏品推销行业的诈骗罪风险问题。关于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我曾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里就不在重复。 
      我们律师需要明白,单纯的虚假宣传不代表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3)争取认定为消费合同纠纷而非刑事案件。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首先从销售合同以及销售凭证、回访录音、藏品等证据上入手,看能否动摇案件刑事立案以及侦查的基础,能否争取认定为消费合同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只是围绕“退货”被拒或销售员不兑现承诺等问题报警,对于这些现场消费纠纷,民警只能尽量调解或者建议双方到消费者协会解决。 
      我们需要注意两种情况: 
      ①暴利不代表就是诈骗犯罪。如果只是市场交易中商品价格和价值出现很大偏差,就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并不能直接证明这属于诈骗行为。而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 
      ②不履行回收、拍卖等承诺不代表就构成诈骗罪。即使有证据证明推销者在推销时有承诺回收、拍卖等,到时不履行承诺,很多情况下也只会被认定为过度营销,工商部门往往也是以协商退款结案。 
      2、从证据上,通过专业的思维来审查案件的证据,争取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收藏品诈骗案件会有大量的证据,我们律师首先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要准确把握人证、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等形态的基本特性,分组提炼,要掌握每一类证据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以及质证的技巧。如果能找到证据的瑕疵和问题,就有可能撕破了案件的证据体系,使得指控犯罪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就没法定罪了。 
      要定罪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我们要重点审查以下事实是否查清,如果没有查清则无法定罪: 
      第一、收藏品来源、进货渠道是否查清,涉案收藏品的名字是如何得来,如何介绍涉案收藏品,是否伪造鉴定书、认证书。 
      第二、如何联系到客户,即客户信息来源,以什么名义与客户联系,是否冒充了协会和拍卖公司,是否有统一的的销售语言、话术培训,是否承诺高价回收、回购、承诺开拍卖会,谎称藏品升值,诱骗继续大量购买,是否由团队不同的人冒充不同的角色与客户联系。 
      第三、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客户数量、诈骗金额、被害人姓名、被骗金额等等是否查清。 
      第四、关于团伙结构、主观犯意、培训、底薪、业绩提成比例、分工、流程、化名、代号等是否查清。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审查证据链: 
      (1)审查藏品流转的证据链。是否有证据证明报案人手中的收藏品是涉案的公司或销售人员卖给他的。 
      在很多案件中,报案人报案时无法提供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有时即使能提供合同和凭证,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中所说的藏品就是他拿去报案的藏品。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报案人销售凭证上写的是九龙福鼎,并拿着一件九龙福鼎去报案,但销售公司辩称,报案人交给公安机关的并不是自己卖给他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显然无法确定报案人所说的藏品就是涉案公司卖给他的。此外,收藏品推销人员用的一般是假名字或代号,并且员工流动性大,等报案人报案时,可能已经找不到当时的推销人员,无法核实当时的真实情况,无法定罪。尤其是在电话销售收藏品的情况下,很难像传统案件那样留下痕迹,并且电话推销员告诉买家的一般都是假名字,买家无法确定、无法指认到底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公安机关都是通过买家付款的资金流向、快递记录和团伙成员自己的口供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诈骗团伙有反侦查能力,将买家的付款通过洗钱方式洗白或者打款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下,寄快递时用他人身份寄到虚假地址,并且团伙成员在做口供时懂得如何应对审问,在现有条件下,很难确定谁是销售者谁是犯罪嫌疑人。我处理的杨某、王某等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在关押8个月后,不公诉放人。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用专业的思维技巧,通过对销售合同、销售凭证、涉案藏品的标识性、付款的资金流向、快递物流记录和相关人员自己的口供来审查,关于收藏品流向的证据是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我遇到的案件当中,很多买家手里的收藏品都被卖家以拍卖或置换的名义用快递寄回,找不到涉案收藏品,快递地址也是虚假地址,无法确定涉案藏品被寄到当事人这里,找不到藏品也就确定不了价值,无法认定诈骗。在冯某诈骗案、江某诈骗案、杨某诈骗案、李某诈骗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却找不到涉案物品,无法确定收藏品的价值,无法认定诈骗的数额。报案人解释说被以帮助拍卖的名义要了回去,或者三件顶两件买了更高价值的藏品,王某诈骗案中,报案人说自己先是花了30万买了龙钞大全、玉貔貅两件藏品,后来把这两件藏品寄给王某诈骗团伙,顶价40万,又付了10万,换了一件价值50万的龙凤呈祥藏品,所以他手里只有一件龙凤呈祥藏品,对于龙钞大全和玉貔貅,因为不能证明快递收货地址与王某等人有关,不能证明这两件藏品被诈骗团伙骗了回去,在找不到这两件藏品作为物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具体价值,无法认定诈骗以及诈骗金额。关于这方面不在细说,有需要交流的可以来电: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沟通。 
      (2)审查销售过程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推销者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我们要注意,存在一定程度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认定为民事欺诈、消费纠纷等。即使消费者能留存下销售人员虚假承诺的证据,有可能也只会被判定为过度营销,最终也往往是以协商退款告终。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以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①藏品包装宣传、认证书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过度夸大的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收藏品的标签以及认证书是公司自己制作的。在实践中,我遇到很多案件,收藏品公司是从马甸、潘家园市场批发的一些收藏品,这些收藏品本身都带有标签和认证书,即使在宣传上有夸大和虚构,也应该与推销者以及公司有所区别,这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的。 
      ②公司的话术本、培训资料、规章制度、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书面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公司以及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按照事先培训好的剧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回收、升值、拍卖、变现等。 
      ③公司领导、员工的口供以及买家的陈述中关于话术的说法是否吻合,是否能证明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承诺的诈骗行为。 
      ④审查是否存在录音、音像视频等资料。在很多案件中,报案者都会提供和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来证明销售人员对他进行了虚假承诺,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对这种偷录的录音录像,要从证据的三性上进行质证,并且要注意,即使不能推翻录音,即使录音能够证明推销时承诺了升值和回收,也不能仅仅靠这录音就证明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仅仅认定为合同纠纷。就像开发商卖房时说“买到就是赚到,买了就会升值”,结果房价跌了,显然不能说卖房的构成诈骗。即使录音能证明销售人员销售时承诺回收、帮助拍卖变现,结果迟迟不能兑现承诺,这是典型的违约合同纠纷,也不能仅仅靠一个录音和承诺就证明构成诈骗罪了。 
      (3)审查证据的一一对应性关系。如果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和吻合关系,则不能认定犯罪数额,甚至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 
      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推销团伙针对不特定人群大批量实施的犯罪,在办理此类诈骗案件时,要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次数和数额,要具体认定公司总的涉案金额,都要将具体涉案藏品的来源、包装炒作宣传、价值鉴定、某一名具体的犯罪嫌疑人、销售过程、话术、快递物流、销售合同凭证、录音、资金流向、付款时间、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成果等主要环节的证据一一对应起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如果我们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推翻了证据的人案一一对应性,就有可能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我在新疆某地处理的收藏品诈骗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对收藏品公司的四位犯罪嫌疑人不公诉撤案。还有在长春处理的某收藏品公司诈骗案件,当时警方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将案件递交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但最终因为证据之间无法形成人案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没有批捕。 
      如果不能推翻全案证据的一一对应关系,只要能推翻关于一件涉案藏品的对应证据链,就能降低被告人或整个案件的诈骗金额,诈骗罪是以诈骗金额作为主要的量刑标准,能降低诈骗金额,就能相应的降低刑期。 
      我在2017年处理的在杨某等人收藏品诈骗案中,公安机关在新闻通稿中认定诈骗金额为500多万,后来经我们努力,有多起诈骗事实无法形成证据的一一对应关系,到了检察院改为110万。该案的新闻通稿,至今仍然在网上可以查到。 
      在2018年处理的北京某交易所古钱币投资诈骗案中,检察院一开始指控的的诈骗金额为1.9亿多,也是因为无法形成证据的一一对应关系,最终将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为1.2亿。 
      对于打款较多的客户,我们律师千万不要和公检法的思路一样,认为打款数额就是诈骗数额,我们需要对每一笔打款所对应的购买事实的证据链进行审查,从藏品来源、包装、推销过程的话术、价值鉴定等一整套的证据进行审查。例如北京王某诈骗案,通过银行流水查明,乌某从2012到2016年间共给王某持有的银行卡打款200万,公安和检察院就认定王某诈骗乌某200万,我们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公司的推销人员每一次都完整的冒充了拍卖公司、收藏协会,不能证明乌某拿去报案的藏品能与打款证据对应起来,不能证明每一次打款都是诈骗。 
      三、要掌握收藏品价值鉴定的知识以及质证技巧。 
      收藏品没有真假标准,即使是赝品,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古玩字画等收藏品的鉴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部门,近年来,屡屡出现所谓权威部门鉴定错误的案例。而鉴定专家由于知识结构等不同,对同一古玩、收藏品的态度也不同,尤其是在书画鉴定中,近现代书画纷繁复杂、地域广大、画家众多,又少有年代考证方面的依据,且绘画风格、绘画技法呈多样性,再加上近现代名家个人绘画作品鉴定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缺少对不同流派、不同地域主要书画家作品鉴定有公信力的权威鉴定专家,导致书面鉴定乱象丛生。 
      在收藏品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价值鉴定被推翻不被采纳的情况,例如天价瓷碗案,“徐悲鸿天价油画”案等。在安徽某地收藏品诈骗案中,警方委托的收藏品鉴定机构“xx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被当地民政局认定为非法机构,被要求撤销整改,停止一切对外活动。收藏品艺术品鉴定之乱,可见一斑。 
      我国目前不但没有专门规范鉴定估价古物艺术品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各类鉴定估价人良莠不齐、层出不穷,一些所谓的专家出具相关证书时更是随心所欲,致使收藏品领域内的诈骗案乱象丛生,我国古物艺术品市场在不知法、不讲法、不守法的恶性循环中存在着失控的风险。 
      此外在我遇到的一些案件中,很多收藏品工艺品没有生产厂家和规格参数,根本无法鉴定价值。在毕某等人收藏品诈骗案中,就是这种情况,当时公安机关委托的物价鉴定部门直接写明,由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的原因,无法鉴定涉案收藏品的价值。 
      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以专业的思维和技巧,从收藏品行业的行规以及鉴定乱象着手,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以及鉴定规范问题。 
      在文章的最后,我要说的是,都说盛世搞收藏,但收藏江湖的水有多深,并不是每一位收藏品从业者以及投资者都搞得清楚,要想在收藏品的江湖立足,无论是经营收藏品公司、做推销收藏品的销售员、做店长、还是单纯的购买收藏品来投资保值,都要时刻保持灵台清明,不要迷失了本心,否则,这个行业带给你的,可能不是财富而是灾祸。 
      最后也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加强对这个行业犯罪的研究,希望我们能在中国收藏品行业走上法制化的过程中,贡献我们的知识、力量和担当。 
      办案经验总结,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复制剽窃、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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