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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诈骗罪怎么判刑?网络诈骗判几年多少年?主犯从犯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网络诈骗怎样认定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 主犯从犯能取保候审退赃能判缓刑吗
经过最近几年公安机关的重拳出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势头已经得到遏制,但仍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自信自己的网络技术高超不会被发现而铤而走险,一旦被抓,悔之晚矣。
经过这几年媒体对网络诈骗狂轰滥炸的报道,对于网络诈骗现在是人人喊打,各地公安机关经常报道跨省抓了多少网络诈骗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领导到机场迎接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却没有人去关注这些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的问题,在他们被抓获的时候,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嫌疑而已,我们不能说他们就是确凿无误的犯罪分子,至于他们是否构成网络诈骗,那是要经过侦查以后由法院来判决,在这个过程当中,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我们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更应该去研究思考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去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抱有偏见,办案时稀里糊涂的,如果我们平时不加强对网络新型犯罪的学习,靠临时抱佛脚,从网上查一些肤浅的知识,是很难取得好的办案效果的。
        2019年以后,电信网络诈骗无论是在高发类型、目标人群还是在诈骗套路方面都在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趋势,并衍生出多种新类型新手法。这些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利益关联更加复杂,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存在证据取证困难,往往很难找到充分证据,证据难采信,犯罪客观事实尤其是涉案数额认定不易,犯罪主观证明较难,共犯联系松散难以认定,犯罪定性争议差别大等新问题。面对快速更新和不断迭代互联网诈骗现状,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有我们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学习,才能从法律的框架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第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 
        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网络诈骗案件是新型犯罪,整个作案流程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存在难点。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找不到充足证据来定罪,例如我办理的王某、毕某、杨某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因为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不公诉无罪释放。很多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例如我在2017年办理的北京某平台诈骗案,诈骗金额由开始时指控的1.9亿降低为1.2亿,诈骗金额降低了七千万左右,郑州李某等五人凯特国债逆回购平台网络诈骗案,诈骗金额由开始时的两千万降低为七百万,所以我们网络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网络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问题,下面,我就分情况说一下,电信网络诈骗怎么判刑判几年以及如何才能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1.被刑事立案的标准。 
        自2016年后,电信网络诈骗无论案值大小,都符合立案条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在以前,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诈骗一样,刑事立案标准是3000元,只要单笔诈骗不超过3000元,公安机关一般不给立案,但现在不同,只要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哪怕只有几百元,公安也必须给立案,这就是为什么这两年网络兼职类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所以,想通过小额诈骗规避刑事风险的路子走不通了,勿以恶小而为之。
2.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
(1).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2).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下,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下的。
(3).胁从犯。例如被骗到境外,没收护照,被人威胁拨打诈骗电话的或为诈骗团伙做饭、提供其他服务等。
(4)从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被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4.被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对于查不到诈骗金额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按照诈骗未遂处理)
5.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减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第二部分:电信网络诈骗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的问题
我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保候审知识总结如下:
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在3万以下,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大,但也有办理成功的可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更大,除非特殊情况和身体健康原因,否则不可能取保候审,具体总结如下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果是团伙作案,有在逃犯在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一般不给办理取保候审。
(2)诈骗团伙人数少,并且各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公安机关控制,录完口供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1、诈骗金额3000元以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电信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从犯或胁从犯并且退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嫌电信诈骗被取保候审后能判缓刑吗? 
        取保候审,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关键在于罪名是否成立,诈骗金额是否降低,情节是否不严重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到了法院还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但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认为自己没事了,不重视开庭,结果最终被法院判了实刑,并且自2016年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网络诈骗致死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案件慎用缓刑,所以即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要以专业的思维,将取保候审的成果巩固住。

第三部分: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办理经验总结-如何才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诈骗犯罪是网络黑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是我重点研究的专业领域,在最近几年我办理了大量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和罪轻的处理结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总结了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大量经验技巧,这里就简单介绍以下我们在处理网络诈骗时的一些技巧问题。
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辩护思路和目标,定好辩护思路后,才能确定努力的方向。
第一辩护思路:从证据链入手,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如果我们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那案件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无罪的可能。在网络黑产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找到证据存在的问题,切断证据链,在我处理的毕某、王某、杨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中,就是因为切断了资金流证据和痕迹证据,才最终让他们无罪释放。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也很难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很难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
四切断辩护技巧,是我总结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黑产案件的最佳辩护方法,我认为,只有按照我的四切断辩护技巧,才有可能为网络诈骗等黑产的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好的辩护效果。四切断技巧如下:
第一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第二步:审查‘由机到人’的证据链。第三步:审查‘由财到人’的证据链。第四步:审查‘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具体操作内容如下:
第一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电子形成的痕迹、物证,采取各种计算机技术追溯到作案的计算机,明确作案主体使用计算机IP 地址。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删除数据恢复、U盘插拔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质证,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如果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推翻了由‘由案到机’的证据,就使案件确定不了作案的具体计算机的ip地址,就会使案件很难定罪。
第二步:审查‘由机到人’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经核实找到了IP对应的那台计算机,是否就能证明该IP地址的拥有人,在这台计算机上从事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定罪需要一个严谨的调查、取证的过程,IP地址只是其中一部分,还需要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使用该IP地址做出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仅一个ip地址,只能作为线索,对相关嫌疑人进行“初查”。
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当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关联后,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为与现实地址建立了可能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关联。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随机分配等情形,则不能得出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的现实地点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二,即便前述关联确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即仍然需要在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确定必然的关联性,以此才可以最终认定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仅有IP地址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
王某网络犯罪案中,公安机关从报案人的电脑中提取出木马病毒,并证实该木马病毒挂马IP地址,而王某的QQ号,在案发前两天曾登陆过该IP地址,那是否能证明王某就是犯罪实施者呢?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该木马病毒是通过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通过公共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所以,仅凭一个ip地址,是无法确定王某就是犯罪分子,是可以切断“由机到人”的证据链的。 
        此外,在另外十多起案件中,都是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涉案ip的电脑本身中了木马病毒,沦为被别人控制的“肉鸡”,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看警察找到IP地址后,是否对IP地址拥有者的电脑进行排查,确定电脑是否被病毒控制,或者其他人使用,要配合网络日志,以及一些qq登录时间等其他证据。 
第三步:审查‘由财到人’的证据链。 
        有些案件中,网络黑产者技术高超,不会留下任何网络痕迹证据,公安在侦查时,可能会从资金流向入手,所以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掌握对资金流证据的质证技巧。 
        网络黑产的钱款转移,一般都有洗钱的环节,甚至经过专业的洗钱团队来进行洗钱,赃款转移大量使用黑卡,有些会转入赌博平台,还有些会把网络游戏作为资金流转平台,资金转入后,立即被用来购买游戏装备、点卡等,然后打折出售给游戏装备商套现。在有的案件中,甚至出现多级转账和多级洗钱的手法将赃款转移到境外,要想将每一笔资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很难的。 
        给我印象最深的案子,是我办理的山东李某等5人案件,他们将得来的赃款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比特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赃款是2000多万,但我们根据资金流水的证据,最终让检察院在起诉时,将金额降低为700多万。我办理的案件中,降低赃款金额最多的案子,是将1.9亿赃款金额让法院认定为1.2亿,足足降低了将近8000万。 
        我们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被涉案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或支付宝等账户,诈骗时间、金额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时间、金额以及做案时间是否吻合。我只简单说以下两个方面。 
        1、赃款流入的银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点注意在赃款流转的过程中那些黑卡的问题,要看这些黑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审查证据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证据;还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证据问题,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 有证据证明取款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 
        2、操作赃款的的支付宝、网银或其他网络支付账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网络黑产案中,赃款会流入多个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账户,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账户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在王某网络犯罪案中,赃款被转入5个支付宝账户,之后全都流入网络赌博平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5个支付宝账户由王某操作,那公安机关为何将王某抓获呢?原因就是网安侦查总队分析这5个支付宝账户的登录IP地址轨迹,发现王某的QQ号和邮箱以及支付宝账号IP轨迹在不同时间点与这5个支付宝账号多次吻合,以此来证明涉案的5个支付宝账号使用者是王某。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律师注意的,就是IP轨迹吻合问题, 在很多网络黑产案件中,都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律师要注意的是,根据多个支付账号的IP地址轨迹吻合就来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推定,在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有可能切断资金流向证据的。
第四步:审查‘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在很多案件中,网络诈骗、网络黑产案件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这些人一般都互不认识,只是在QQ群里的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团伙分别使用蝙蝠聊天软件和台湾的聊天软件whatsapp,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为我们从证据上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审查证据中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有联系,争取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第二辩护思路:看能否改变定性。诈骗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能否改变罪名,例如将诈骗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我在2017年在内蒙有一起案件,由诈骗罪改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年在山东有一起案件由诈骗罪改为了开设赌场罪,还有一起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辩护思路就是降低涉案金额。这一部分要写的比较多,关于这一部分有时间我会另外单独在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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