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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江律师代理非法制造枪支罪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5日
非法制造枪支罪
 
林某,系广州某造船厂的职工,其利用自身的天资从市场买来铁管、钢珠,摩托车里拆下火花塞,鞭炮里提出火药,自制了一支威力可以伤及人身的“枪支”。当然其目的是好奇、好玩、用来打鸟。20131月被广州市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林某家属委托江律师辩护后,江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从案发后到法庭的审判过程都积极认罪,在公安机关、在法庭上的口供都非常稳定,悔罪态度非常好,节省了不少司法资源。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林某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不是用于违法犯罪。被告人之所以会构造枪支是因为其本是造船厂的职工,本身就是有正当职业的,被告有这方面的兴趣爱好和专长,他构造枪支目的是出于好奇、好玩、打鸟,从他拿去山上打鸟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确实不具有持枪支去危害社会的意图。被告人这一情节应该区别于其他制造枪支去做违法犯罪事情的情形,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3、从枪支的构造来看,其不存在完整枪支的外形,不是完整的一支枪,每次使用都要经过复杂的安装程序,而且使用也很笨重,直到案发被查获当时都只是零散的零件。虽然以火力推动可以伤人但是杀伤的威力不大,射程不远。如果不是可以伤人,基本上不能算是一支枪支,而且相比其他非法制造的手枪、猎式枪支等,其危险性要小得多。因此,辩护人觉得被告人的这一好奇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枪支的管理规定,基本上不会造成社会的危害性。
4、被告人是一个很老实的,从乡下来到城里的打工仔,并不是社会上的小混混,而且在广州有固定职业,有家庭,还有两个几岁大的小孩,生活比较艰苦。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觉得好玩才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触及了刑法,事后他也很悔恨不已。而且,被告人在案发到现在被关押的几个月里,有了很大的反省,决心出来以后一定好好做人。案发后,被告人老婆不得不在老家镇上开三轮摩托车搭客维持生计。
综上所述,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情节轻微基本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林某宣告缓刑。
本文整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地铁二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联系手机:13925083225  ,电话:.02083345749,传真:02087511208QQ1813842390。(文章由本人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法律以法条为准,欢迎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