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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江律师代理的贩卖毒品罪案件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5日
2012年江律师代理的一个毒品案件(被告人A,涉嫌贩卖冰毒12克),当时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是4-7年)提起公诉。江律师从以下几点辩护取得三年以下判刑:
1江律师认为,被告人A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公诉机关仅仅凭毒品的数量来认定被告A犯罪情节严重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因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2、本案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被告A尚未与吸毒者交易即被抓获。
3被告人A没有贩卖12克冰毒的故意,他人叫他去送货交易,并没有说多少克,被告A也不清楚有多少克。
4、被告A积极认罪,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被告,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