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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9日

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条规定了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