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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产异议登记制度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4日

房产异议登记制度
A和B是C的两个合法继承人,C过世后,A隐瞒公证机关仅仅一个继承人,并出具了公证书,由A继承C的房子并在房管局过户到了A的名下,B知道后,去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将A起诉到法院。房管局会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更改房子的登记情况。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