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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定金返还纠纷案例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9日
定金返还纠纷案例
在本律师代理的一宗二手房房产纠纷案例中,我代理买方(原告)诉卖方(被告)违约最终被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退回首期款和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A是买方,B是卖方,AB在中介的促成下,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购买B名下的房产一套,总价值105万,首期款30万。A在合同签订之日已经交了定金5万,首期款25万。合同还约定,A通过银行按揭,但是没有按揭的时间约定,过了两个月,因为受广州各大银行的房屋贷款审批变为严格,没有那么快放贷,B以时间过久为由,在没有任何通知A的情况下,直接将定金和首期款打回A的银行账户,并与第三人C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找到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
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2、因A没有有故意拖延办理贷款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故B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B以对方办理贷款时间过长为由,将房款单方面退还A,并且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有明确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最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B双倍返还A定金10万元。因B已经返还了五万,还需支付五万!虽然数额不多,但是,也算了惩罚了交易中违约的一方。
法律分析: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定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形式。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便成为惩罚违约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称为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或者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是要求返还你已经交的定金,再要求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话,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就本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因为我们还是选择了双倍返还定金这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因为,如果要我们举证证明损失是多少,是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