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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提请抗诉申请书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的话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申请抗诉,而不是直接抗诉。

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X(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
申请人:王X(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
申请人:朱X(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电话:13925083225.
申请请求:请求检察院依法对(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案提起抗诉。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马XX与本案被害人在广州市海珠区XX大街X号X楼的制衣厂发生纠纷,次日中午,被告人马XX怀恨在心伙同另一帮凶冲进厂房,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后逃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作案后逃回家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帮凶至今逃匿。

第二、被告人马XX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1、行凶之前被告人马XX就与同案犯XXX密谋好要报复被害人,于是带上了匕首,从此可见,被告人马XX是明显想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故意。虽然被告人马XX的口供说带匕首只是用于防身,但是根据刑法的理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仅凭其片面之词就直接认定,还应当从其客观行为上推断。被告人马XX在案发前一天与被害人发生打斗之后,其怀恨在心,想要拿匕首夺被害人性命,这个故意不应当排除。而且从其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马XX到达案发工厂楼下的时候就跑步上楼,边跑步边拿出匕首,右手正握(这些也是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在法庭上的供述矛盾,可见其在法庭上说谎了),从这可以看出,他当时非常气愤,就是要拿着匕首捅死被害人。被告人马XX上楼后,被害人看见被告人产生本能的反抗,自然的站了起来朝被告人的左眼角及胸口各打了一拳,这时候被告人马XX的愤怒占据了整个内心,人变得非常不理智,于是出现了被告人马XX用匕首朝受害人胸部连捅两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悲惨后果。因此,从这些客观行为完全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退一万步而言,即使其之前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但是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临时决定或者放纵要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也不应当排除被告人的杀人故意。
2、当时被害人站了起来,被告人马XX完全可以用刀捅被害人其他部分也可以防止其反抗,但是被告人还是选择了捅受害人的致命部位,从这些行为足以看出被告人马XX完全有要将受害人致与死地的故意,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后,立即倒地死亡,并没有如起诉书中所说的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当时被告人是将尖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的,而众所周知人的胸部、心脏属于身体的重要、致命部位,被告人马XX在行凶的时候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马XX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法院不应当从轻对其处罚。首先,被告人案发后潜逃了,并没有积极的自首,可见其并没有认罪;其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跟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矛盾,其并没有法院所说的坦白从宽的情节;而且,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其被抓获后,对受害人家属态度恶劣,还曾扬言宁愿用钱摆平,也不会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所以,被告人宁愿花钱请律师也不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连丧葬费都是受害人家属向亲朋好友借的。直至宣判,被告人尚未赔偿一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综上可见,被告人没有完全认罪,没有从轻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是错误的!
因此,退一万步即使法院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判处被告人马XX死刑。
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属如同晴天霹雳,给申请人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被害人之父本身体弱多病,现在身体更加虚弱,被害人之母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现在已是卧床不起,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一家无生活来源。
所以申请人认为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及量刑方面都是错误的,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是有明显的偏袒倾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其不公的!杀人偿命自古至今都是符合天理、符合法律的。法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特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