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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2日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江珍来在本案中担任A某的辩护人,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在本案中,包括A某在内的几名被告在该寻衅滋事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仅仅是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财产损失才9千多一点,情节不算非常严重,不宜对这些年轻人作出过重的判决。
2、本案中的几个被告家属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本案中的被害人麻将馆的老板,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这几个年轻人的冲动行为,按照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A某当庭认罪,从开庭的表现可以看得出A某确实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表示痛改前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且程度彻底。根据上述提到的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本案不大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条的精神,对于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的寻衅滋事罪,可以做出幅度比较大的从轻、减轻处罚。
5、本案中,虽然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是因A某的出千被发现,后打电话叫同案犯B某过来而引发的,但等同案犯B某他们过来后,A某因为害怕而偷偷先溜走了,他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现场的打砸行为,没有损坏财物,也没有在现场指挥,其和同案犯C某一样没有动手,作用不明显,应当属于本案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被告人A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据江律师了解A某一家人都是比较憨厚、老实、纯朴的乡下人,他的两个姐姐在老家教书,弟弟在医院做事。从他因为害怕而偷偷溜走,这一情节也完全可以看出他品性还是比较老实的。而且他一家人的遭遇也非常令人同情,在旁听席的父亲患有脑血栓疾病,母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他两岁的女儿患有地中海贫血,而他本人却患有严重的肝病,据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还出鼻血、头晕,他这病现在要坚持每天吃药,停药就会存在生命危险。
这几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因一时的冲动犯下的错误就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他们也在看守所羁押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从他们开庭的表现来看,确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情节,结合被告人A某自己身体的状况和其家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庭对其判处从轻减轻处罚。谢谢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书记员!
                           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各被告被羁押将近一年,故判处A某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