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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辩护强奸预备犯罪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在某交友软件上和年轻女子L某聊得甚欢,后来张某在惠东约见L某并一起吃宵夜逛街为L某买衣服,后来双方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拍了L某的裸照。2016年的一天,张某想再次约L某发生性关系,但是L某拒绝。张某以将L 某的裸照发上互联网威胁其与之发生性关系。L某口头表示答应,并约张某在惠东见面。张某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张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
辩护情况: 
        张某家属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张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情况: 
        江律师认为,张某与L某之前有发生过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之后张某约L某,意图再次发生性关系,但是L某不同意,虽然张某有威胁的行为,但是只限于QQ聊天记录,与面对面的语言或其他暴力威胁性质完全不同,情节显著轻微,张某的行为尚未开始强奸行为,只是预备,应该视为强奸犯罪的预备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有些被告并非有犯罪的故意,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所以本人认为,普法宣传其实还任重道远。
法律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