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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成功得以保命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4日李某到其妻子马某的住处,因婚姻家庭问题与马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持棍棒殴打被害人马某的头部,继而双手捂住马某的嘴,最终导致马某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某。
辩护情况: 
        李某家属委托目前任职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江珍来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辩护观点: 
        江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而且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造成无可挽回的家庭悲剧。虽然李某杀人了,按照刑法理应判处死刑。但是李某有刑法上从轻减轻的情节,可以刀下留人。李某有自首的情节,其在失手杀人后,第一时间感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罪行,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李某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争执属于家庭纠纷导致的悲剧,与其他的杀人行为有所区别,而且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是法律应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应慎重对待死刑。恳请法院不让悲剧再次重演,对李某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李某无期徒刑,避免了死刑。
律师说法: 
        任何人遇到任何事情,在任何时刻都要理智、克制。否则,毁掉的不仅仅是自己,而且造成他人的生命损落,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