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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典型的生命权索赔案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3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AB的委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AB诉佛山市XXX村委会、CD生命权纠纷二审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对案件深入的研究和庭审的查证,现本律师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同时恳请合议庭能采纳代理人的观点。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没有认真查清本案的事实就擅自下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CD没有过度追赶、没有实施先危险行为是错误的!
1、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是:2011729,上诉人的女儿M(被害人)被W(因盗窃罪已被判刑)带到佛山南XXX村和W的老乡“啊飞”、二名不知名男子一起偷车,当被害人M知道后果断拒绝。后被XXX村的治安队员发现后,W逃跑到基围附近的河里被抓。另外三男子带着被害人M开车逃离至XXX村基围的铁闸门口时弃车往三水大海洲方向逃跑。此时,被上诉人和二十几个村民分两边包抄式的追着他们,经过一片树林后对面除了一条河之外已经无路可走,在当时被二十几个人追赶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被害人M及另外三男子被迫跳河。被上诉人见到三男一女在河里游,由于当时河水很遄急而且河道很宽,在被上诉人听到被害人的哭声及挣扎呼喊声后仍然置之不理,一走了之,最终导致被害人没有被及时施救溺水身亡的惨剧!从一般常人的理解,被上诉人及几十个村民在本村追抓W等盗窃分子,几十人追三四个人,不可能放弃过度追赶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过度追赶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呼喊救命,被上诉人及村民因害怕要承担责任,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走了之。可惜的是一审法院竟然以村民追赶小偷是抓捕行为,却将毫无过错的被害人合法的、宝贵的生命权抛之脑后。这不得不令人惋惜!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第13页阐述“关于过度追赶的问题,根据两被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M等人进入树林后被告并无继续追赶,…….故两原告关于过度追赶的事实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以上判决书中对认定本案非常关键的事实行为,也即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以一句话带过,并无认真审核询问笔录,断章取义,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过度追赶,难以服众!
3、被上诉人C的询问笔录(见证据5,17页)“他们跑了200米左右就拐下去向着一个花场跑去,我们就分开由两边包抄他们……另一个男的就斜着向对岸游去的,而那个女的就游离岸边有10多米的,于是我们就没有理他们了…..”从这口述可知当时被上诉人确实将被害人追到河里了,在无路可追的情况下,才停止追赶,并不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没有继续追赶。
4、被上诉人D的询问笔录(见证据6,第21页)“我当时看到有一个男的已游到河对面,有一个男的在河里游。另外我还在岸边听到有女人的哭声,…….”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及村民的追赶行为应当是连续不断的,不应将其分割。几十人追赶四个人,无形之中带给了被追赶人惊恐与慌乱,尤其是对于在乡下读书、涉世未深的小女孩来说更是惊慌失措!
5、现代社会是讲法治、讲人权的社会。任何人,包括罪犯,只要其应有的合法的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及村民群防群治,抓捕小偷,维护治安的行以不超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存在过错,村民的追赶行为是公民扭送、打击犯罪行为,这我们无可厚非,但具体是不是犯罪还需经司法机关认定,并不是涉嫌犯错就一定要被打死或者追赶到被迫跳河溺死。这种相当于私设公堂审判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种打着追捕犯罪、扭送犯罪的旗号进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其实,就算撇开不谈追赶是否过度,在本案中,第一,被害人M没有任何过错,其作为一中学女生手无缚鸡之力,又怎么敢去盗窃,其在本事件中完全没有参与、也是极其无辜的。M受到了她男朋友及其老乡的欺骗来到盗窃现场的,其仅仅是出现在现场而已!第二,基于第一点,在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等村民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对被害人穷追,不管追赶是否过度,本身就存在过错。而且当被害人走投无路,因害怕过度,慌乱跳河后,被上诉人等村民不积极施救,而是一走了之,实在令人痛恨!
第二,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及村民们的追赶行为构成先危险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诚实、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先危险行为后,行为人必须要对此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被上诉人等村民发现被害人在河里挣扎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施救措施而是一走了之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上诉人及村民主观上存在过错,当他们几十人追赶被害人至河边后,明知被害人作为一个小女孩有可能会跳河,但是被上诉人放任或者忽视这种后果的发生,所以存在明显的过错。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但是这样天真、淳朴的花季少女因为村民们的所谓“追捕”行为却永远的失去了。她就这样永远失去了与同学们的嬉戏;永远失去了与父母的相聚!在我们对其抛予同情的同时,这也不禁让我们反思,“追捕小偷”与合法人权之间的权衡问题。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等村民的过度追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先危险行为;他们见到被害人在河里挣扎后不果断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一危害结果是由过度追赶的先危险行为引起的,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应在其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14095元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原判,重新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
                             20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