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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双倍工资的总结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关于双倍工资的总结
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才开始实施的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举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之日”是200811日开始计算。
虽然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十一个月。注意这十一个月的工资只有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年过了的话就得不到支持了。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当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