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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施行)节录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黄律师解读本法条:一般借款纠纷的管辖,若被告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以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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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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