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期限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4日
  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来源:脑酷商业秘密网_www.nowcool.cn)

  (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热线:4000-929-110)
    

律师资料

邱戈龙律师
电话:13714929…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