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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郭颂、中央电视台与黑龙江省饶河县
  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侵权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权利归属 出版 诉讼主体 改编
  【案 由】著作权归属、侵权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12月17日
  【上 诉 人】郭颂(原审被告)、中央电视台(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裁判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但是,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具体规定。
  基本案情:
  《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两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二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1962年,上诉人在赫哲族地区采风,并在此基础上,改编形成作品《乌苏里船歌》,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裁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十三元,由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负担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郭颂、中央电视台各负担三千三百六十四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六千元,由郭颂、中央电视台各负担三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十三元,由郭颂负担七千零九十三元(已交纳),由中央电视台负担三千元(已交纳)。
  本网解读:
  作为我国首例保护民歌版权的案子。
  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无疑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一课题作出了极为有益的司法探索。本案审理过程当中所确立的两个焦点问题正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两个难题:第一、法院受理该案这一行为本身实际上就是对“权利归属不确定性”的回答,原告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乡级地方政府,即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又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其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法院判决郭颂等应在报刊上发表有关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这实际上就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谈到的两难选择所作的一个十分有益的探索:一方面,中国音著协的鉴定表明,《乌苏里船歌》确实是有赫哲族民歌改变、发展而来,因此,作为改编作品的作者自然应当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在使用、传播时加以说明、否则侵权当然成立,另一方面,尽管侵权成立,却不能判决赔偿损失,否则的话,赫哲族的民歌从此将很难再向前发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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