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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业秘密调查中“不可不知的三点”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4日
  商业秘密调查,在实务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都知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命脉所在,企业常常丢失商业秘密,是保密措施不到位,还是管理制度有缺陷,亦或是技术秘密优化不到位?本文为您总结长昊律师通过商业秘密案件实务经验,也即商业秘密调查的问题。
  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首先要进行侵权证据的收集,而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证据则是办理这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因为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涉及复杂的技术、证据不确定、无法合理取得、侵权方式隐蔽等现实问题,因此,调查是关键,那么除了权利人自己取证的方式外,还有哪些调查取证方式呢?不怕,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团队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几种商业秘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调查方式: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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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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