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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想了解商业秘密,从三大要件开始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4日
  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长昊律师事务所告诉您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与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宽泛,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实这些列举只是提示性的,任何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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