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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商业秘密罪-人力资源培训与组织构建策略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人力资源培训与组织构建策略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种质资源保护策略:加强中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中药种质资源保护法规建设

植物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对民族传统精品采取保护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909年的法国。当时法国政府为了保护干邑酒这个葡萄酒中的精品,打击假冒产品,便以原产地“干邑”命名,使这个三百多年的传统酒的精品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随后,欧盟各国先后借鉴应用了法国的原产地保护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从1995年开始与法国及欧盟有关部门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合作。1999年8月17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将地理标志、原产地监控命名合二为一,明确指出,任何原产地域范围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也不得假冒专用标志。原产地域产品才是市场上受法律保护的正宗产品。同年12月又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国家标准(GBl7924-1999),从而建立了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这一法规是保护民族经济文化遗产,维护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以及中药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合格的药材流入市场,而且还可以促进道地药材的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生产方式和产品质量。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实行强制商标注册。在申请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注册商标时不必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因而其商标注册的手续相对简单。但目前我国中药材和饮片申请注册商标的并不多。这一方面由于中药材品种多、产地众,另一方面也因相关生产企业利用商标创名牌意识不强。例如,具有600年栽培历史,早在1961年就被国家确定为全国惟一的枸杞生产基地县,后又被国务院命名为“枸杞之乡”的中宁,素有枸杞甲天下的美誉。宁夏中宁枸杞这一道地药材由于一直没有注册商标,假冒侵权现象极为普遍。各地枸杞堂而皇之地使用中宁枸杞的品牌、包装,以“中宁枸杞”的名义在各地大量销售,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也侵犯了中宁枸杞的正当权益。中宁枸杞获商标注册保护,意味着中宁枸杞对假冒者不再无可奈何,一切与此有关的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加强对道地药材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一要依法办事,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及《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推广规范道地药材的评审制度,经审批和注册登记后,授予道地药材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并向社会公示。道地药材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产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充分贯彻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则,结合道地药材的生产实际与加工过程,灵活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道地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施细则,尽快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道地药材的开发与保护同步进行。二要与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相结合,进行全面的系统管理,防止道地药材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仅仅成为一种商标保护。GAP对于中药材生产的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管理、采收加工、质量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将道地药材的原产地域品种保护与中药材GAP相结合,可以使道地药材的生产加工过程得到监控和监管,促进产量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推进道地药材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规范化,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假冒道地药材的生产和流通,建立中药材良好的国际贸易信誉,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我国中药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广泛、最丰富的动植物药资源,然而随着近年来中药生产与开发的增加,大量野生中药材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濒于灭绝。据统计,我国目前濒危动植物已达1400多种,被列入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药用植物有168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药用动物162种。资源匮乏不仅极大地阻碍了中药产业化的发展,而且由物种消失所带来的基因价值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一个新基因、新品种所具有的经济潜力可高达数百亿元甚至数千亿元,足以带动一个新兴的行业。因此,生物资源将成为发达国家继能源之后的新一轮竞争的焦点。目前包括罗氏、默克、格兰素、拜耳、施维雅等国际制药业巨头都已纷纷在中国设厂,介入中药的开发。这更加剧了我国中药资源的流失。因此,中药种质资源应作为我国的战略性基础资源之一得到紧急抢救和保护,否则造成的基因丢失将使我国的中药工业、生物制药业和生物工程等领域蒙受巨大的损失。所谓中药种质资源是指种内基因、基因型构建的遗传多样性、传递多样性传递给后代的种质资源。基因是各种药效学性状的遗传载体,通过转录和翻译代谢酶来调控化合物的合成,最终决定中药的药性和疗效。一个物种的种质源的总和称该物种的基因库,它蕴藏着丰富的已知或未知的有益基因,如控制高产、抗病、抗逆等优良性状的基因和控制有效成分代谢途径和代谢速度的基因。中药种质资源与其他生物资源一样,具有可再生与易被破坏丢失的双重特性。中药种质资源负载高度的遗传多样性,关系到今后基因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重大的基础战略资源。如何保护丰富珍贵的中药种质资源呢?除了健全和有效实施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速药用植物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的研究,就地保护,迁地保存和建立动植物种质基因库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所谓就地保护是指通过在国家中药资源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生中药材抚育以保护中药材物种种源,从而使中药材资源得到协调和永续生产的一种方式。迁地保存是根据我国植物区系的特征,在空白地区规划若干新的收集圃或植物园,保护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动植物种质基因库是通过对种子的贮藏以实现对植物的长期保存。

二、人力资源培训与组织构建策略:加强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和机构完善

调查表明,广东省大多数中医药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极少有专职的管理与研究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机构的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日本一些大企业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甚至上百人,一年申请专利上千项,而且还在世界各地聘请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调查工作,一年在知识产权工作上的投入可达到上亿日元。当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研究也会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可能十倍于投入。这也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益。应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知识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的人才既要扎扎实实,又要持之以恒,切忌有急功近利,“立竿见影”的心态。培养通晓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主要措施首先是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中医药大学生较早就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宣传,并列为新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开办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并将之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其次,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和中药国际经贸的需要,要努力培养通晓中药国际经营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专门人才,负责在中药研究开发立项、鉴定、申请奖励以及有关论文、报告、宣传材料公开发表前的保密审阅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咨询工作,尽快提高我国中药国际经贸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三、专利申请策略:普及专利知识,提高中药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大力普及专利知识和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是提高中医药企业专利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综观近几年来,大部分中医药企业对专利申请程序不了解,对从中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到研究过程中的新技术、新方法,炮制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技术、药效评价技术、安全性评价、生产工艺,直至临床疗效的验证、报批、投入生产后的制药工程技术、宣传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哪一阶段、哪一部分该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申请何种专利及其申请的策略与技巧都不甚明了。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
说明书中缺少对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试验案例。在中药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往往只是说明了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制备的实施案例,而对有益效果只作了简单的描述。然而,对药品发明来说,是否达到发明的目的只有用试验数据才能加以说明。因此,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试验案例来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验证。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在许多中药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经常出现产品和方法两个主题,即“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和“一种治疗某种疾病药物的制备方法”,而这种表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描述不清楚。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使用了商品名,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属于工业知识产权,只保护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技术,不保护商品名,而申请人往往错误地认为专利不仅可以保护技术,而且能够保护名称。不少非职务发明由于发明本身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这与个人受资金、研究手段等条件的限制有关,难以使发明达到高水平有关。
因未缴纳必要的费用而丧失专利。因未缴纳专利费而使专利申请被撤消的案例不少。如大黄炮制新工艺的专利,新药茯苓素的制造方法专利,这些专利申请因未缴纳必要的费用而被撤消。据调查,未缴纳费用的主要原因可能有:申请人对申请的专利技术本身重视不够;申请人认为申请专利的技术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申请人不了解专利的申请程序未缴纳专利费;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评职称、晋级等,一旦达到目的则放弃专利。对发明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一种情况是因技术方案无法实施而被驳回。如申请文件中对中药材的描述不够确切,出现中药材的俗名、别名、异名等不规范的名称,在原料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普通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此外,有些草药的异名、别名在公开的出版物中未曾记载,造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另一种情况是,因发明的创造性无法得到证实而被驳回。有的说明书中缺乏阐明发明目的的必要实验数据,而是笼统模糊的描述。
申请人和代理人对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缺乏了解。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缺乏,相当一部分中药申请为非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所代理,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医药专业的专利申请特点缺乏了解,导致提交的申请难以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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