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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什么是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权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4日

一、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利益,是处于被保密状态的、不为公众所知道的一些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首先,秘密性。顾名思义商业秘密指的就是一种秘密,何为秘密,即只能为自己所知,若为外人知晓,便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这种秘密与商业有关。其次,经济性。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出台法律保护它,说明肯定有保护
它的目的,如果商业秘密没有经济价值,那么也就称不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利益,为什么是无形的,因为商业秘密只有投入到生产和经营中才能使权利人获益。
当然这里的价值,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到底多少才算有经济价值,个人认为,只要比同期市场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更有优势,这种优势可以量化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或更能推动公司的发展,这便符合了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最后,新颖性。新颖性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作为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也同样具有此特征。这里的新颖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技术或经营信息是权利人所掌控的,他人是没有任何渠道获知的,也很难在短期内研发出同样的技术,同时关于技术信息,不说遥遥领先,要至少比同期同行业的技术水平稍有领先,不能落后于现有技术,即这种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优势。

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内容

商业秘密权在法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了禁止以一些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这种规定并不表明商业秘密权只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就好比民法中,自然人对物的所有权一样。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有着收益、处分等一些权利。
首先,这是一种身份权。商业秘密极其宝贵,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拥有。拥有商业秘密的人称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人则不能成为权利人,这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一旦有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身份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诉至法院,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身份权。
其次,这是一种处分权。何为处分?通俗来说,这东西是我的,我要给谁就给谁,我给谁用就给谁用,谁也管不着。通过法律,来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秘密拥有者的利益,与所有权里面的处分收益权相类似,我们可以将此称为权利人的处分权。最后,这是一种使用收益权。权利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此项商业秘密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和收获,这是法定的权利。不但可以自己使用,允许别人使用,在这过程中,相应的利益,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

三、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

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的定义,我国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学者对此也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就权利限制而言,个人认为,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是主要是为了防止对商业秘密权的滥用,权利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才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能保障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是法律允许的,也即并不侵犯任何商业秘密。一是他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二是自己祖传的商业秘密;三是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四是他人善意取得商业秘密;五是权利人疏忽情报分析或直接调查获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有反向工程、独立开发、合法受让、公权限制、强制披露和公知领域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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