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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利用专利的激励制度,是促使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重要环节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论文发表等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这对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具有鼓励技术发明的作用,但这些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直接后果是只重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终究不能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这显然不适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尤其不利于解决技术发明完成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抗疟新药青蒿素就是一个惨痛的例子,它是我国研究开发成功的唯一得到国际公认的新化学药物,曾获卫生部和国家科技奖,是我国医药领域的重大发明,在世界上也有一定影响。由于我国研究人员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当研究论文发表后,国外企业立即进行较小的结构改造并申请了专利,致使我国的发明变成了外国的专利,并因此导致每年损失2-3亿美元的出口额。
因此,我们的企业、科研单位,在重视技术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充分重视运用专利制度。它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同时更能保护我国的技术创新成果,赢得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了良性循环。

二、建立中药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是中药产业国际化竞争的基础

入世后,为中药走向世界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对我国的中药现代化技术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中药类产品多以饮食补充剂或食品名义进入国际市场,受到的是食品卫生标准检测。
许多国家对传统药和草药保健食品增加了微生物、防腐、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甚至黄曲霉素检查,并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标准。
我国中成药因缺少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在质量上与国外药品质量标准相差甚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重金属含量标准问题;②农药残留量问题;③中成药中的有效成分问题;④药品包装和说明书问题;⑤动物入药问题;⑥有毒中药问题;⑦含有西药的中成药问题;⑧关于处方公开问题等,应引起足够重视。
因此,必须加紧制定我国独立自主建立的中药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中药质量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接轨,这样才能保证中药质量标准的国际化发展,为中药进入国际市场奠定良好的法律保护基础。
由我国建立的中药质量标准,我国享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的巨大知识财富。中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后,我国对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制定将最具发言权,通过在中药材的生产、炮制、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的筛选和配伍、制剂技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产品的包装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研制出质量可靠、科技含量高的中药新品种,将大大加强中药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赢得主动;也只有这种高水平的准入标准,才能防止、抵制伪劣产品进入我国市场。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国外专利申请,是中药产业国际化的有效保障

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洋药军团会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进口药、合资药占据大部分西药市场,必将对我国医药市场和企业带来强烈的冲击。而中药贸易则可能跨入新的天地,由于国际天然药物及传统药物市场在许多地区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而且我国中药具有资源的优势,在植物药市场方面具有竞争力。随着成员国间的关税壁垒和人为限制被取消,中药可能平等地进入各国市场,中药的出口将增加,中药市场前景看好。
但我们应清醒的看到,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首先是要在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高技术,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立足、难以生存。但是仅仅有高技术成果还不行,还不足以拥有市场优势,只有将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排他性的独特竞争优势。因此,中成药要占领国际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加入WTO后,有专利保护的国内外品牌新药将一统天下。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产品的组方、用途、制备工艺和产品的商标等,也可以申请有效部位的组合、用途、制备工艺的专利。即通过利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成果的自我保护。
目前,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人员无论是在利用专利,还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以及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中医药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者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意识相当淡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中医药的专利相当少,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行特点,因此这些产权都可以考虑在国外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表现在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我国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因此,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好产品到了国外,就会有很多人仿制,相应地好产品就会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
当前,国与国之间科学技术的激烈竞争已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主要标志。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经济新秩序,为各国在竞争的同时进行科技合作提供了条件保障。我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国外专利申请,是中药产业国际化推进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保护了我国几千年来的优秀中药遗产和既往研究成果,也是促进中药产业国际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是我国中药产业继续保持自我特色和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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