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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是从哪些方面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法律是从哪些方面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


一、案例
XX市陶瓷研究所诉XX市XX特种材料厂、XX陶瓷辗棒厂、XX特种陶瓷实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陶瓷辗棒是各类现代化高效陶瓷烧制窑不可缺少的关键部件,它可在高温中承载、传递被烧制瓷器。开发、应用更为先进的陶瓷辗棒成为各国陶瓷行业近年来竞争的焦点。为了赶超国外发达国家同行业先进水平,1984年xx省科委将生产精细陶瓷辗棒的技术作为重点攻关项目下达给了xX市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陶瓷所),陶瓷所为此先后投资1300万元,经8年攻关,研制成功这一高难技术材料,并于1992年9月通过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鉴定和验收,证明其生产工艺在国际上属首创。陶瓷所对这一技术严格保密,当时德国一家同行从该成果屡次获奖的消息中揣度到了这一技术的先进性,并专程派人飞往XX市,出巨资要求购买,被拒绝后又出价200万美元邀请所长出国指导,也未得逞。
正当陶瓷所雄心勃勃地开拓市场时,突然从报纸上发现三被告工厂也在筹备生产同样原料、工艺、规格的辍棒。以常识判断,凭这两家乡镇企业的技术实力,短时间内达到如此水平是不可能的,于是在所内开展自査,并将线索举报到XX市XX区检察院。经检察院调査,证实陶瓷所职工标X工、招XX二人,收受XX特种材料厂20万元酬金,向其提供了生产辗棒的技术。后xx陶瓷辗棒厂等也以同样手段得到该技术秘密。

二、浅析
类似上述案件中职工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多不胜数,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就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企业来讲,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本、人力和其它资源并经过长时间积累而形成,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商业秘密被非法泄露,严重情况下会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国家也针对保护商业秘密做出了很多的措施:
(一)法律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保护期限
 1、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2、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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