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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拯救强拆命运下的厂房
作者:尹利兵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08日
【事实概要】 前篇——暮然回首 201099,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的核心成员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收到一份特快专递而来的锦旗,名曰:法律卫士。这份浓重的谢意,来自于一名东北大汉——龙柏贤(化名)。 龙柏贤的房屋位于吉林省和龙市龙城镇的一个村庄,占地面积1300多平米,其房屋除了居住外,还用来进行木材加工及经营。2009年底,因火车站广场项目,龙柏贤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面对拆迁人提供的7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龙柏贤只有一个感受:滑天下之大稽,因此没有接受该不平等协议。 中篇——隐患初种 天有不测风云!20107月上旬,龙柏贤所在村庄村民委员会一纸诉状将龙柏贤诉至和龙市人民法院。村委会称:龙柏贤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原为村内另一村民所有,19974月该村民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非农村户口的龙柏贤,而龙柏贤又没有按照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建造住宅,而是建设厂房。因此,和龙市人民政府于20096月下发《关于注销龙柏贤土地登记的决定书》,注销龙柏贤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至起诉之时,被告龙柏贤的木材加工厂还在原告的土地上,严重影响了原告单位的生产、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后篇——厝火积薪 20107月中旬,村委会使出杀手锏”——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龙柏贤的建筑物予以拆除。8月初,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龙柏贤5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拆除。 揪心于命悬一线的拆迁命运,龙柏贤开始寻找他的维权卫士。几经甄别,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成为了他的确定选项。故事,将会如何改写?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一日三计 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犹如一抹时刻将要离弦而发的利箭,冷峻地宣告着龙柏贤个案的紧迫情势。好在龙柏贤的两位代理人——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在拆迁维权的战场上已然摸爬滚打得游刃有余,在介入案件后当机立断地采取了多元化维权模式,即在同日之内分别进行了三项法律运作:其一,致函和龙市国土资源局,旨在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其二,致函和龙市建设局,申请公开龙柏贤房屋所在地所属的拆迁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政府文件;其三,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亦即和龙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后者所作《关于注销龙柏贤土地登记的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办案第二辑:二重异议 紧随一日三计之后,王律师与刘律师又紧打异议牌,以求尽早突围被动强拆局面: 一方面,王、刘二律师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张村委会诉龙柏贤一案应当移送至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审理,因为原审法院极有可能介于原告村委会与和龙市政府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倾向于原告,而实际上原审法院也已在事实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而不经开庭审理就裁定先予执行,有失公允。 另一方面,王、刘二律师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指出和龙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龙柏贤一方已申请管辖权异议,故此,村委会责令强制拆除龙柏贤房屋的先予执行案件应当暂缓执行,并且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后对该违法裁定予以撤销。 二重异议之后,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火急火燎的强拆之势终于被成功阻却,龙柏贤一家稍微松了一口气,不过,心愿未了,愁眉仍然未能舒展开来。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在取得初步胜利之后又将如何彻底化解委托人的拆迁之殇呢? 办案第三辑:现在开庭 2010810,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走进了和龙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参加村委会诉龙柏贤停止侵权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二律师围绕法庭适用审判程序不当、未就管辖异议申请作出书面裁定等程序问题以及涉案注销登记决定书的送达问题、被告龙柏贤的农业户口何时转为非农业、原告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等关系诉讼成败走向的实体问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合法性追问,委实堪称火树银花,也使得审判陷入僵局。 同月下旬,法院再度进行开庭审理。王优银律师与刘玲玲律师进一步针对案件诸多违法之处进行口诛笔伐,并在开庭结束后积极与政府部门和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协调。正所谓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据第二次开庭结束没几日,和龙市建设局带着标价40万元的橄榄枝与龙柏贤再度回到谈判席。对于接近涨了6倍的补偿款,历经拆迁维权之苦的龙柏贤甚感满意,遂与和龙市建设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二十余天的维权时间,为委托人大大减轻了诉累之苦;涨了近6倍的补偿款,为委托人的维权梦想插上了奔向现实的双翼。正因为此,委托人满怀感激之情地送上一面锦旗,感谢正义的使者。 刨除这些神迹抑或煽情之类的因素以后,回到的仍然是我国说不尽的那个千疮百孔的拆迁话题。每一天,都有一拨又一群的人们因这个话题而交叉。不过在他们之中,又有多少人如同襁褓之婴一样柔弱、单纯而又天然地有着一种朦胧间的趋利情愫。他们,无疑需要保护,需要帮助。恰如婴孩有父母的守护,个体之公民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柏拉图所说的理念世界中,这种保护是恰如其分的,因此构筑着祥和与国泰民安;然而在相对应的摹本世界中,虚虚实实、千变万化、星月移转,那原本无形而强大的保护屏障却在棱角丝丝分明的现实世界中被冲撞、切割,因此呈现出千姿百态的人间痛苦与焦虑。 不过,随着人类文明中那熠熠生辉的法治文明日渐成熟,公民所能得到的法律保护从偏重虚拟正义的实体正义分配上升到偏重真实正义的程序正义,或者说诉讼正义。虽然,公民们仍然无法对这种机制性的正义挥洒自如,但至少,他们有获得最大正义的现实可能。只不过,在通往正义之门的路上,他们有时势单力薄,需要相协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