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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征收拆迁维权之信访和法司途径比较
作者:尹利兵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9日
房屋征收拆迁维权之信访和法司途径比较作者:尹利兵律师
 
作为职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在征收拆迁中的维权,是我们工作中探讨的永恒主题。而作为普通老百姓,在遇到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时候同样有太多的辛酸让共和国的百姓欲说无语,欲哭无泪!在中国老百姓的传统维权思路中,“信访不信法”是最常见的思维!原因不仅仅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健全,还包含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对“青天大老爷能拯救黎民于水火”固执向往!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种行政补充救济制度为民意与政府间沟通设立了良好渠道,但是其与司法救济途径是完全不同的,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迥异,近些年出现的“信法不信访”现象肯定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北京作为首都,往往又是上访访民最集中的地方,也是信访人员的最终目的地。因为信访人员普遍认为级别越高越能管事,官越大越能解决问题,所以出现了要信访就到省里,省里解决不了就上北京的现象。我们律师接触大部分拆迁维权的咨询中发现,多数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经过了一定的信访程序,但往往信访效果很难如意,即使有零星得到答复的,也仅仅是信访人在上访的过程中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所争取到一些维权表面的胜利,而实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维护。比如,我接待过一个信访人。他曾经为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而多次上访过。然而,在多级领导有批示的背景下,他家房屋被强拆的损失赔偿问题一拖再拖,以至于错过了国家赔偿期限,他被拆的房屋至今没有得到补偿(他本可以请求非法拆迁的部门给予国家赔偿)!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不了解自己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知道信访之后该如何的走下一步程序。其实,如果懂得了信访的权利义务,或者懂得司法途径与信访的区别,他本可以要求信访机构在不作出处理结果的时候,请求告知应该走的下一步法律程序,也不至于象现在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机会啊!
事实上,我国的信访工作由来已久,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就开展了信访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了许多群众切身问题,受到了群众好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信访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下来。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信访条例》,给信访制度上升到法制层次。信访制度是一种行政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制度的创设,为民意与政府间设立了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问题,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却出现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怪现象,一些群众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本来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却习惯于上访到政府。一些诉讼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不选择正常的上诉程序而是直接上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司法不公是诸多原因里重要的一条。我国正在加速法治化进程,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现在出现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应该是一种法治的倒退,是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法律的体现。司法救济无力,只能依赖更高权力解决现实争端,这才是公众“信访不信法、信法不如信批示”的根本原因。
 在现实环境下,“信访不信法”现象存在有其一定的原因和合理性的。具体比较如下:
 第一,简单而言,信访的最初成本远远低于司法途径。尽管法律规定了诉讼等司法救济渠道,但是救济成本太高,门槛太高,包括上诉、申请再审或者抗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导致大家对案件不服的时候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意味着,一场诉讼能够使当事人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是也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但是反过来,如果一意孤行地走信访途径,同样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是不可预知,其最终解决结果也同样不可预知,按照信访经验推断不到万分之一的解决希望。司法途径则不然,不管结果输赢如何,总会有一个最终定论。
 第二,老百姓信奉“民不与官斗”,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打官司。同时,法律如果作为公民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公民的诉求在两审终审的情况下如何的得到伸张。如果百姓的权利法律救济渠道畅通,法律受到人们的敬仰与尊重也不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正是存在着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司法腐败现象才会出现百姓重信访不重司法的情况。但这同样又存在重大误区,有些事情往往通过法律途径很快就能得到有效解决,结果在信访途径中由于耽搁了诉讼时效,会导致信访无力和司法无门的结果出现,事情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在城镇化进程和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显现,民众参与改革发展成果分配的热情高涨,民主、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民众上访正是权利、民主意识不断觉醒的体现。事实表明,除了少数人无理取闹、不明真相外,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说,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上访。但是同时老百姓也一样可以转变观念,把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信访人可以有序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大部分信访事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
201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足够理性,我相信,走司法途径是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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