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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说法」想要合理的国家赔偿,这一点你知道吗?
作者:尹利兵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导言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一旦被违法强拆,确认违法强拆之诉一般都会是律师的首选维权途径,那么问题就来了,由于时间跨度较大,被拆迁房屋遭到强拆后提起行政诉讼直到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房屋的价格早已发生变化,那么此时,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临汾市拥有合法房屋,2009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王某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2010年3月,当地拆迁人委托山西某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同年9月,王某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2012年10月,法院判决某县政府对王某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王某于2013年12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在诉讼中被告某县政府主张赔偿应依据2010年的评估报告,而王某则认为应当按照现行的房地产市场价值重新进行评估,那么此时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拆迁项目历时较长,房屋在2010年评估报告作出后被强制拆除,而强拆数年后才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财产损失的时点一般应选择行政侵权行为作出之时,但鉴于房地产的特殊性,其价值在近年来大幅度持续攀升,审理时如按照当初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进行赔偿,会出现被侵权人无法购买与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同等地段房屋的情形,从这一点来看,对被侵权人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出于对被侵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律师提醒你,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公司可以按照摇号或者双方指定的形式重新选取,被拆迁人必须要清楚,只有合理的评估才能获得合理的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