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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怎样的农村房屋买卖才是合法的?
作者:尹利兵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在拆迁律师接到的咨询热线中,很多农民朋友都在询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事情,当今很多卖家在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都会在出卖房屋后的数年反悔,使得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怎样的农村房屋买卖才是合法的呢?
        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农村村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二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三是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 
第一种,农村村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 
        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得不到批准的,因此拆迁律师提示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的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转让; 
        3、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 
        4、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第二种,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 
        农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非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种,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因此对于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已没有任何争议属于当然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