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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一)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婚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一)
一、要离婚怎么办理?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常住户口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两种。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离开户口所在地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二、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拿到离婚证?
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三、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去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被告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出的离婚诉讼;

五、法院怎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出轨不等于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给受遗弃的家庭成员造成生活上极端困难后果的行为。家庭成员间偶尔的吵、打、闹非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故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同时这种分居还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六、离婚后子女怎么抚养?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情形
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四条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
(3)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4)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发生争养子女的纠纷时,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如果父母一方曾经存在对子女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时,如虐待或伤害子女、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则不宜令其直接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