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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司主管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私人业务,造成受伤,能不能算工伤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公司主管在非上班时间安排的私活,受伤后算不算工伤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基本案情】
李某是湖南某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动车车厢清洁工作,平时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2018年2月10日,经主管陈某的联系,李某与李某生,刘某、赵某在工作地货物仓库帮一个货车司机卸货车上的纸箱,货车司机支付四人一共600元的工钱,在卸货过程中,李某不慎从货车上跌落,造成其右脚受伤,事发后,李亮回家休息,次日,到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挫伤。2018年7月18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李某对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裁决】
由于李某事发当时是在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业务,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正确,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在申请工伤案件中,职工的受伤原因,地点等条件都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主张是因为主管陈某的指示接受了非本职工作的工作,而陈某和公司都否认李某的行为是公司业务,而是李某业余的个人行为,主管陈某称只是以私人身份询问李某是否接受此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确认调查中也无法确认李某在非工作时间从事非职业行为系公司指示行为,从而不予认定李某为工伤。李某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