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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购买了商业险,能找保险赔偿吗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买了一辆质押车,车主没有改名,给车买了商业险,车子被偷后能不能找保险公司赔?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呙某从陈某处以380000元购买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李某,呙某购买车辆后就一直自己使用,也没有去更改车辆所有人姓名,并且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8年5月,呙某的车辆被盗,随即报案,车辆至今未追回,呙某凭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被保险公司以不是车辆所有人,没有车辆处置权为由拒绝理赔。呙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车辆被盗金额464256元。
【判决决】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呙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额464256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呙某保险赔偿金383130元
【争议焦点】 
        一、呙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呙某所享有保险利益的范围;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时,是否应当扣除相应的免赔额。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呙某不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不享有车辆处置权,向其理赔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此不予理赔。
【律师解析】 
        呙某虽然不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是其持有取得、占有该车辆的相关凭证。同时,呙某也提供了其取得该车辆使用权而支付对价387000元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在涉案车辆被盗两年前即已接受呙某投保,认可呙某的被保险人身份,并连续几年收取国勇缴纳的保 险费予以续保。可见,北部湾财保广东分公司对于国勇就涉案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不持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价值为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 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呙某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并且也是实际使用、占有车辆的人,是享有保险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