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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工伤十级,单位有给买社保,单位还需不需要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齐某自2018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焊工一职。2019年4月1日19时左右,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金融中心三期的1号楼安装排油机风管时,因房梁突然倒塌不慎从脚架上面坠落,导致胸部受伤,于当天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右侧第11肋骨骨折。2019年7月3日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19日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发放形式平时预支生活费,年底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剩余工资,工资计算标准为:260元/天,月平均工资是7800元。公司和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有购买社保,齐某现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78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0元(7800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7800元/月×4个月)、医疗费用197.2元、评残费用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00元(7800元/月×3个月)。
【争议焦点】 
        公司已经有给齐某买工伤保险,齐某的工伤公司还要不要负责?
【意见分歧】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购买工伤保险,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负责,且已经支付过留薪期工资,不应支付赔偿。
【仲裁裁决】 
        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和解金额94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元,合计59888元由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剩余34112元由公司支付。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外,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