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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贵金属期货遇巨亏 证据不足遭驳回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贵金属期货遇巨亏 

  证据不足遭驳回 

  韩女士起诉称,201010月,周女士向其介绍AuT+DAgT+D贵金属期货产品。双方约定:利润共享,周女士承担全部损失。韩女士将存有300万元的银行卡以及网银密码和动态密码编码器交给周女士,由其开始实施操作。之后,该账户共亏损280万余元,故韩女士要求周女士赔偿。 

  周女士则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也没有合伙的约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合伙关系特征,不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仅向韩女士推荐了该类产品,不应承担损失。 

  诉讼中,韩女士称,周女士在网上进行操作,每月有8%的固定收益和风险收益,盈利双方三七开,周女士还承诺每月有固定收益2.4万元。庭审中,法院释明,韩女士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可能不一致,其仍坚持主张法律关系为合伙协议纠纷。 

  【法官讲堂】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依韩女士所称,其主张并非个人合伙法律关系,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合伙协议,周女士亦否认存在合伙法律关系,故本案并不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韩女士仍坚持以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起诉,故法院裁定驳回韩女士的起诉。韩女士可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韩女士所称,其系将其所有的资金委托周女士进行贵金属期货交易,所得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明显不属于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此外,双方之所以各执一词,究其深层次原因,亦是因缺少书面协议所致。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择合作伙伴、开展项目投资前,一定要将事先口头约定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予以固定,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举证问题,给自身权益带来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