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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家暴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对存在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之外,民事案件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然而在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到位,将承担不受理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事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原告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此时被告予以否认,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就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持第二种观点,只要原告方提供有关家庭暴力侵害试试的病历、照片、配处所出警记录的情况说明、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就足以证明受害的事实和结果。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束缚,在离婚一对一的举证过程中,如果严格适用普通的举证责任规则,由原告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将会出现判决结果在实质上的不公平,违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只是一般性的规则,并不代表他适用所有案件,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效率,使案件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鉴于此,在事关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这样才更有利于查明家庭暴力案件的客观事实,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 “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
     何谓“冷暴力”?顾名思义,它首先是暴力行为的一种,指的是不通过殴打的行为实施侵害,而是使用语言上的讽刺、行为上的忽视、态度上的冷漠等方法,致使相对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收到侵害,其所实施的空间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家庭、在工作单位、在学校等地方,直接造成了许多社会悲剧。那么在法律上,“冷暴力”是否构成婚姻上的家庭暴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发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后果的行为。一个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的核心事实是配偶一方采取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造成另一方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打击的后果。显然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具有明显性,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看得见的,此类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但是,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非常不明显,伤害后果更具隐蔽性,但伤害的后果肯定是存在的,虽然表面上看,没有伤害到配偶的身体,但配偶的心灵肯定是受到伤害的,与采取殴打等伤害配偶身体的家庭暴力相比,二者的共同点在于过错方的身心都受到了伤害,因此,“冷暴力”亦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理应承担责任,虽然在条文中并没有使用“冷暴力”的字样,但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我们可知让“冷暴力”的加害方承担责任,并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