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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签了合同虽未给职工 也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去年8月,金女士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第二天,单位与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她在合同上签完字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盖完公章就给她一份合同文本,但此后,却总以各种理由不给她。10月底,单位以金女士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金女士以单位未给她劳动合同文本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该公司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给金女士一份。同时,根据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单位未给职工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却不能要求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