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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教师体罚何时才能熄火?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教师体罚学生的恶性每每出现在媒体上都让大家感到痛心。 案例:某县高中因班级课外书丢失,班主任让女班长向全班收缴700多元图书费被拒绝后,突然朝这名女生扇耳光,脚踩其腹部,致使女同学下体流血不止,医院诊断为盆腔少量 积液,右下腹淋巴结肿大。
分析:首先,从民事权益的角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严重侵害该名女生的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施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
其次,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教师的行为给学生造成的伤害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即可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最后,教师作为育人者,更应当在学生面前树立好的榜样,这样的恶性伤人事件给学校学生乃至社会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应该受到强烈谴责,据媒体报道,该县教育局已就该教师的行为向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和职称晋升资格,责令涉事学校将其调岗至非教学岗位待岗培训一年。
笔者认为,防范于未然才是大众希望看到的,我们在看到事件发生后再来谴责,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笔者希望教育部门能加大对教师思想品德以及法律意思的培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资料来源://www.5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