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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近几天,一部《嫁给大山的女人》的电影引起了“河北被拐卖女性竟成最美乡村女教师”的新闻热点,点燃了无数人的愤怒。这是根据一位被拐卖至大山的女人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成的,而经证实,影片原型叫郜艳敏。郜艳敏在21年前被拐卖到河北曲阳下岸村,在经过了两次自杀等多次的磨难后,在没有其他出逃的可能性下,最终决定妥协,留在了这个山村中成为了一名代课老师。
郝艳敏的事件是多方面的问题的交织与汇集,是对妇女权利地位的漠视和践踏,也是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状态的缩影,还是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的典型代表。但是有一个问题急待我们来探讨与解决,就是如何才能减少、杜绝这一类事情的发生,如何才能使得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得到自己应有的结局。郝艳敏的事件发生已经20余年了,拐卖她的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没有任何人对施加给她的伤害承担过任何法律责任,在当地的其他被拐卖的妇女也是如此。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在面对这种畸形的社会状况时,似乎显得手足无措。
拐卖妇女、儿童是属于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罪行,在近几年也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上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早前,很多人都在质疑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追究的力度是否过小。事实上,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是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要有拐卖妇女、儿童得到三人以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等情节,就可以对犯罪分子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真正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员的责任的追究。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第六款却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法规的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员的处罚相对是较轻,而只要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免造成对收买行为的放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才是这一罪恶行为的源头,控制住了买卖妇女、儿童的市场,才是真正遏制拐卖行为的关键。立法机关也对这一问题给了更大的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条款上看,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员的处罚更为严厉,这既是民心所向,也是当前解决问题的需要。
拐卖妇女、儿童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仅仅通过法律的修正并不能立竿见影显现出成效,但却给予了我们一个希望的未来。正如胡适说:“成功不必在我,而功力必不会唐捐”。解决拐卖妇女儿童这一问题,依靠社会大众持续不断地关注、对国家机关不断的鞭策、法律法规的完善健全与落实执行以及自身防范意识的增强,相信时间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