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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鹰律师为某重大毒品案二审辩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作者:李鹰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李鹰律师为某重大毒品案二审辩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2016811,张某、胡某、陈某等十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二审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审理为本案的二审阶段,李鹰律师为被告人张某出庭辩护。
跨越三省 13人涉案
6人被判死刑 4人被判无期
    本案涉案毒品量巨大,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其中某贩卖、运输毒品量多达5877,其他涉案人员贩卖或运输毒品量也多达4千、3千、21千克等,且这些毒品的流传范围跨越广东、四川、陕西三省。20131028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10月至12月期间将涉案人员胡某、张某、陈某等十三人抓捕归案。
   2014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并做出了判处张某、胡某、陈某死刑,张某、曾某、汪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余某、饶某、方某无期的判决。因不服该判决,张某、胡某、陈某等十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鹰律师出庭为张某进行辩护,张某依法由死刑改判死缓
   201681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展开了二审。
      开庭前,李鹰律师前往达州市大竹县看守所先后会见当事人20多次。通过大量的阅卷、会见等工作,李鹰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张某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是主犯不恰当,建议认定为从犯。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是在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系运输毒品行为,而不是制造、贩卖毒品行为,其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没有制造、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二审法院区别对待,一审法院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以及量刑过重的质疑。对上诉人张某的二审宣告刑不适用死刑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张某量刑确实存在不恰当,由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用专业、专注的精神对待委托案件
     李鹰律师们保持着专业、专注的精神,不遗余力的开展辩护工作,切实践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诺言,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