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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搬运工索要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说不
作者:陶跃明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22日
 
 
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四位搬运工于日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齿传动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綦齿传动公司辩称,翁印等搬运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超时加班没给加班费
 
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称:四人于2008年元月1日受綦江县南州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綦齿传动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直至20091230日。在职期间,翁印等人的工资为綦江最低工资每月560元。节假日上班未补休,綦齿传动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加班的劳动报酬。
由于双方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协商不成,20101019日,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向綦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休息日加班工资10712元、休假日加班工资1699.5元。

单位:搬运工根本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未拖欠加班工资
 
綦齿传动公司称:单位搬运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綦齿传动公司对加班实行严格的控制程序,加班须经过申请、报批、审核、批准的程序,而翁印等四位申请人并无加班记录。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都是綦齿传动公司邻近的村民,每天到单位的工作时间非常有限,其他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包括回家做农活。
綦齿传动公司继续陈述,綦齿作为知名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故并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向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等。
 
争议焦点:员工周末是否加班
 
20101112日下午十四点,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与綦齿传动公司劳动争议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在加班问题上争论激烈。
为证明休息休假日加班,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申请了以前一起工作的两位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国家法定休假日是单位正常放假的,休息日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有上班的情形,主要工作是搬运物品,具体一天工作多长时间不清楚,各自的工种不同,不是随时都能看见对方。
綦齿传动公司邀请本公司管理人员翁光义、谭彦语出庭作证,两位证人证明搬运工实行轮班、翻班,早班和中班加起来也未超过八小时。另外还举示了关于搬运工等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加班按制程序、加班补助标准、劳务费发放表等书证。
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加班一事唇枪舌剑,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一方认为加班事实成立,綦齿传动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綦齿传动公司则认为,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申请人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要求依法裁决,而綦齿传动公司要求驳回四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庭审完毕已是晚六点十分。
 
律师提醒:劳动者缺乏加班证据面临输官司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陶跃明分析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要承担败诉后果。
陶跃明律师提醒劳动者,劳动者加班之后,最好保留好当天的工作“记录”,体现加班的时间,如交接班记录、联系的客户信息、签订的合同资料、完整的工作记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本案中,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申请以前同一单位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翁印等人休息日有上班的情况,但是未能证明具体的工作时间长短,该证据显然不够充分,除此之外无其他加班的证据,翁印、王红、王仕英、韩学兰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该案尚未作出裁决,笔者将继续予以关注。(20101121日)